社会转型期的有偿新闻研究

社会转型期的有偿新闻研究

 

李  红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媒体有偿新闻典型案例进行系统收集与深度分析,对典型有偿新闻案例进行深度的质化研究,并辅以第一手的访谈与业界调研,对有偿新闻的产生原因、问题性质与类型,预防及问责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而详实的探讨。本文创新性在于,从微观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媒介生态环境的中观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并结合宏观的社会转型环境进行高屋建瓴的理论关照。

关键词:有偿新闻 媒介伦理 职业道德 制约 反思

 

新闻伦理是新闻事业整体、新闻媒介实体(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组织)和新闻工作者(编辑、记者、播音、主持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等的总和。[1]有偿新闻严重威胁着新闻伦理道德底线。有偿新闻的出现,践踏了社会的公正原则,违背了新闻真实性。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影响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加重并扩大阶层之间的矛盾,实践证明有偿新闻比腐败更可怕,影响更恶劣。

有偿新闻在新闻业界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对象索取物质报酬;但另一方面,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会主动向媒体或者新闻从业人员要求,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的企业或者产品做广告,并允诺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补偿的违法行为。

 

一、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及判断标准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有偿新闻表现得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报道权的寻租,即将新闻作品商品化的趋势愈加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车马费”为名收受劳务费、礼品、礼金等有价证券

当今新闻界内以这种方式呈现的隐性的有偿新闻较为普遍。一般记者采访,需要打车前往,甚至因为采访而耽误用餐,影响正常休息,被采访单位提供一笔数目不大的车马费或者是以此为名的劳务费、礼品等已是屡见不鲜,成为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潜规则。[2]

研究者通过研究与分析,认为“车马费”也是“有偿新闻”的一种,也最为常见,极易理解也普遍被接受的一种有偿新闻的最初状态。记者等对这种现象也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而且这种“采访”的收入多者甚至会高于工资收入。在这样的“可以理解”的施与受的共谋下,施予者大多用的是公款交付新闻媒体工作者,且又把此视为人之常情,做起来不以为痛,而收受者收起来也不以为羞,心安理得,并有从众不想被视为异类的“沉默的螺旋”现象。

2.以采访权和发稿权为手段长期借用被访单位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贵重物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社会主义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许多媒体工作者的生活条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但作为“无冕之王”的虚荣心理,又不甘于清贫落后于他人。部分“头脑灵活”的记者就利用手中的公权利为自己的私欲得到满足而不惜做出违背职业道德和有损职业形象的交换,以达到自己满足的目的。

但客观来说,媒介竞争的激烈环境,记者的辛苦付出与正常收入的不成比例,以及,“新闻记者民工化”[3]的趋势,完全将压力交由一线记者承担,似乎也有失公允。

3.以专题新闻、头版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收入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做一些隐性的有偿新闻要比做硬广告省钱,而且效果更佳,披着“新闻专题”的外衣,似乎产品和企业更有可信度,因此,在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利用媒体的软新闻这种广告的利器,将有助于企业极大限度的抢占市场、宣传产品,获得市场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一个良好形象。所以,一些企业往往不惜金元开路,用“糖衣炮弹”攻击新闻阵地,将新闻从业人员变成企业的雇佣

4.以新闻发布会名义大搞新闻“走穴”

现今社会是个信息的社会,资讯发达并且多为关涉民生的资讯。因此,在新闻发布会上寻找与民生有关的新闻线索,就成了记者抢新闻的一个重要表现。但记者每天可以采访、关注到的新闻发布会毕竟有限,因此诞生了一批职业的媒介“穴头”公司。这些以公关、广告公司为名的企业,往往打着新闻发布的旗号,组织几十甚至上百家媒体的记者到会采访,有的新闻发布会上确实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或者资讯,但也夹杂着一些媒体“穴头”公司的炒作和策划。

这些公司往往炮制、炒作一些无中生有的新闻,通过与媒介拉关系、拉拢新闻记者,因为有“交情”的关系,“走穴”活动就显得更加的顺理成章。而一部分记者尝到“甜头”后更关注此类新闻发布会,并以此来标榜自己的人脉多。

5.媒体给采编人员的创收任务迫使有偿新闻堂而皇之出现

在媒体日益被作为一种科技产业文化来发展的今天,媒体自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拓宽经营渠道,寻求发展空间,部分媒体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弊端“采编”不分开、报道与经营创收不分离,加之对有偿报道内容和形式界定不清,致使少数素质不高的新闻从业人员在公开收费的幌子下变相搞有偿新闻,谋取不正当利益。

6.以内参、曝光等为暗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等

“有偿新闻”发展到极致就是以曝光、内参等手段相威胁,向采访对象敲诈勒索,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犯罪。“鄂东晚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批评、曝光报道本是反映社会上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阴暗面,是新闻记者的正义感、责任感、使命感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少数素质不高的新闻记者也在实践中学会了如何利用人性的弱点和手中掌握的宣传工具,暗示或直接索要回报,甚至大肆进行敲诈活动。当前,由于新闻单位大面积实行聘用制,少数聘用记者因人事关系松散而怀有强烈的短期寻租目的,因此利用职务之便替亲朋好友出力、出气的行为也开始抬头。值得密切关注的是,他们为了达到个人获利或出气的目的,往往会邀集多家媒体的记者共同出击,形成报道声势,迫使被采访对象委屈求全。这是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新动向。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而且其形式和种类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从显性到隐性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根本无法为其系统归纳。

对于“有偿新闻”一直没有确切的评价标准,研究者试着从新闻从业者个人行为和媒体的集体行为进行评判。

(一)新闻从业者个人行为

新闻从业者个人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1.新闻从业人员被动接受被报道对象财物,如接受被报道对象的代金券、吃请、礼品、旅游等等。

2.新闻从业人员受贿、索贿,如新闻从业人员被动或者主动接受被报道对象的金钱,俗称“封口费”。

3.新闻从业人员主动敲诈、勒索。如新闻传媒产业人员以曝光负面新闻相要挟,对报道对象进行恶意的敲诈勒索,产生严重失实的“有偿新闻”或者“有偿不闻”。

(二)新闻媒体集体行为失范的行为表现

1.广告雇佣

如房地产、汽车、IT、拍卖等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的广告投放相对一般的日用品而言,基本的投放目标为行业媒体,而行业媒体的经济收入,绝大部分是依赖于这些广告大户们的“脸色”。

因此,部分企业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或以广告投放相要挟对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或者是掩盖负面新闻,左右媒体的选择,影响媒体报道的客观公正。

对于自家的一些主要和大型的客户,媒体也总是习惯性地加以维护和美化,至少底限是“不得罪”。即使这些客户出现了某种问题,媒体往往低调处理,或装作不知情根本不予报道。

2.媒体敲诈

任何一个企业在市场或者经营过程中,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一旦发现问题,有些媒体想到的不是如何从新闻职业角度出发,将事关民生、社会的新闻及时批露,反而像发现腐肉的苍蝇,挟“曝光”之利器,与企业讨价还价,而为了避免问题扩散后的不良影响,企业只能主动或被迫向媒体投放广告以得到媒体的“免责”声讨,达到“破财免灾”。这种形式在国家主流媒体中比较少见,而一些市场化程度高的媒介和因为市场而产生一批产业定位模糊、什么都可以报的报纸中较为多见。
    3。捆绑销售

新闻传媒机构往往通过这种种软新闻与硬广告捆绑的形式,来保证其广告收入,具体来说,多为商家承诺投多少广告,媒介就保证上多少头条等等。

4.联合活动

一些新闻媒体和自己的广告大户联合搞活动,借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和媒介影响力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推介产品,这种行为被一些媒体界定为品牌策划,其表现形式游离于合法的市场行为和职业失范之间,有待于研究者进一步观察和下一步的研究,在本研究中暂不涉及。

 

二、社会转型期有偿新闻的变迁历程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路径依赖”,即人们或者团体对既有路径的依靠、留恋,对新路径的排斥。我国的传媒组织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不断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仍然保有不少旧体制的弊端,比如“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营”的模式,让新闻传媒业始终在事业属性和商业属性间游走,既要承担意识形态宣传的职能,又要通过产业经营实现自负盈亏。因此,属性的定位不清以及制度的不完善,就为新闻媒介失范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在“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环境下,传媒工作者能通过制度赋予的特殊权力,如采编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来换取经济利益。在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环境下,探讨有偿新闻的发展与变化,尤其具有学术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媒介伦理观的变迁

改革开放初期,马克思主义媒介伦理观是我国新闻传媒机构遵循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媒介伦理观是马克思主义从道德角度对新闻传媒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规范和指导,具体包括道德品质的要求和行为准则的要求。我国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的媒介伦理观与国内实际相结合,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马克思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观众的基础,是媒介伦理观中具有核心意义和决定性的内容。因此,全心全意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同时也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新闻职业道德和媒介伦理观的主要内容。

九十年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社会大环境开始发生变化,经济发展开始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心和主导。由此,我国新闻传媒业的媒介伦理观也开始发生变化,传媒的经营属性显现,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使得部分传媒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发生异化,道德观念开始弱化,“有偿新闻”现象开始在这个时期大量出现。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异常多元的全新媒体时代,媒介产业迅猛发展,传播科技不断升级,互联网和各种新媒体的出现,加重了传媒业的生存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受众资源成为稀缺资源,“眼球效应”被放大,对受众的争夺成为现代传媒业获取更高利润的必然选择。因此,各家媒体为了获得更多受众,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去迎合受众的低俗趣味,为利润放弃原则和道德,由此产生了色情、暴力等内容的泛滥。媒体重利益轻责任,为利益而不惜策划新闻,使得传统的媒介伦理价值观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媒体经营属性得到强化的同时,必须重申其社会公益性,大众传播的特性使得其必须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在商业追求和职业道德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是新世纪传媒业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偿新闻形态的变迁

1.从饭票新闻到支票新闻

1984年,国内掀起了自改革开发以来的第一次办报高潮,伴随着办报高潮的是各地报刊对于报纸经济价值的跃跃欲试,如报刊上各种介绍企业或产品的专版、专栏的设置。这些专版、专栏作为隐性的广告版面,既缓解了一些媒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经营压力,同时也造成了“吃版面”现象的出现。还有一些报纸,在版面上对新闻和广告不加区分,将广告新闻化,如一家报纸刊登的《神牛牌三轮车获北京市优质产品奖》的专版,既有厂长、厂领导班子及三轮车的照片,又有介绍厂长的通讯,却并未注明是广告。[4]

这样的广告化新闻或有偿消息被业内人士戏称为“饭票新闻”。饭票新闻的泛滥和采访报道中不正之风的愈演愈烈,使得有偿消息的形式不断升级,一些记者借机收受各种礼品和红包,甚至直接收取支票,于是“饭票新闻”逐渐转为“支票新闻”。这种有偿方式的逐步转化是紧紧跟着时代发展的,这充分说明,新闻工作者与被报道的利益关系一直就存在着,只不过由隐蔽变成了显露,由含蓄变成了直接,由战战兢兢变成了堂而皇之。新闻工作者的这种道德沦丧是与时代没有多大关系的,它不会因为社会的变迁而发生转移。

2.从有偿报道到有偿不闻

2008年10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就山西霍宝干河矿难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认为这次封口费事件,是另一种形式的新闻腐败,是“有偿不闻”,由此,“有偿不闻”这个新的媒介腐败名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有偿报道”和“有偿不闻”一样也是权钱交易,但是“有偿不闻”比“有偿报道”的性质更加恶劣,其危害远远超过了“有偿报道”。

有偿不闻得以成立的条件,一是报道者和被报道者之间必须有财物或利益交易,二是这种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掩盖或封冻某些对被报道者不利的新闻信息。按照报道方在“有偿不闻”中的行为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被动受偿,即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被动接受被报道方的贿赂,而对相关信息闭口失语,不予报道;二是主动受偿,即新闻从业人员借舆论监督之名,主动索要钱物或者其他利益,在得到满足后主动放弃报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敲诈勒索,即新闻从业人员借舆论监督之名向被报道方进行恶意的敲诈勒索,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范畴。[5]

媒介管制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新闻传媒业的管理一直是运用行政指令式的手段,严格意义上的法制化管理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陈泽宪在2003年举行的“法治与媒体管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指出,“从本质上来讲,媒体是一个需要自由的行业,媒体需要在相对宽松的政治、法律环境下生存,这是媒体完成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所必需的,但媒体自由与其他个人、组织、法人的自由一样,并不是一项绝对的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媒体的自由实际上也应当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有效的法治环境,作为媒体从业人员的记者,就有可能为了自己或自己所供职的媒体的私利,侵犯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6]对新闻媒介的有效管制,是杜绝媒体滥用自由和垄断权,防止媒体失范,消除“有偿新闻”的关键。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对媒介的管制与问责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环节: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传媒业的管制正处于由行政指令向法制化管理的起步阶段,以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基础的自律内省仍然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循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媒介伦理观的确立,从理论层面上明确了新闻传媒业的行为道德准则。在这个过渡起始阶段,由于传媒业被强性定位为党的宣传工具和喉舌,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其经营属性尚未显露,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很少出现。

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1978年底,《人民日报》等8家新闻单位联合向财务部打报告,提出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理念。1980年中宣部发布了《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允许新闻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恢复广告业务,由此承认和确定了新闻媒体的经营属性,“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传媒体制也得以形成。在经济利益的刺激和推动下,一些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开始出现利用手中的报道权获取不正当收益,以及为迎合受众而刊登低俗化内容的现象,且数量不断增多,甚至发展为由被动收取向主动索取的恶劣方向发展。由于媒体失范现象的增多,对新闻媒介的管制和问责开始加大力度,这一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报刊等的通知,如1985年《关于整顿内容不健康报刊的请示》,1987年《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以及1989年《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等。但是,对媒体失范的处罚仅仅停留在教育、谴责和罚款等新方面,处罚力度不大,无法从根本上遏止媒体道德失范的问题。

九十年代至今这一时期是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一方面新闻媒体或面临由事业向企业的转制改革,或面临业务内容中经营性成分的剥离,经营压力增大;一方面传媒业繁荣发展,新媒体层出不穷,竞争加剧,生存压力增大。另外,随着社会上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无视安全隐患,导致人员伤亡事件频繁出现,为了堵住舆论的谴责和躲避处罚,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赤裸裸的金钱和利益诱惑,抵抗不住诱惑的结果就是“有偿不闻”。性质更为恶劣的是,部分新闻从业人员主动索贿导致的“有偿不闻”。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通过教育、谴责、罚款的方式是没有作用的,因此,这一时期引入了对严重失范导致重大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的刑事处罚。

 

三、建国以来与制止有偿新闻相关的媒介政策综述

中央及新闻机构颁发的条例

建国以来,我国系统地以“准则”、“守则”、“规范”、“条例”等刑事对新闻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是从1981年以后开始的,但是第一部统一的、适用于全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是1991年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1991年,全国记协正式颁布的,后经过94、97年两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被认为是中国新闻界公认的道德自律信念。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9年11月9日再次作了修订,27日公布了新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八方面的职业道德规范。

1993年7月31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

1997年1月26日《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

1997年1月15日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

1999年7月8日发布《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2005年3月1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5年3月l日《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目的是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2005年4月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其中涉及到适用于有关有偿新闻的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主要有:

1.《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第十七条规定:
违规违纪的查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凡被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广播影视新闻采编工作。

2.《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路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3.《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六条规定:“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不刊发广告式新闻和其他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做交易,索取钱物,牟取私利。新闻活动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

4.《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

第三条规定:凡发现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搞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的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向违规人员所在新闻单位或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协举报、投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三) 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或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新闻管理为名的地方法规至今只有一部,这就是1996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规范报刊出版活动的地方法规还有:《云南省出版条例》(1989年)、《上海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1997年修改)、《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等。

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地方法规有:《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等。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建国以来我国对与新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准则、条例等,在颁布的时间上与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传媒业的改革等密切相关,具体有以下两个特征:

1.90年代以前,新闻媒体的经营属性尚未得到强化,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对新闻从业人员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媒体失范的现象比较少,因此并未出现专门的对新闻从业人员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进行规范的条例。

2.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体的经营属性和产业性质日益显露,再加上传媒业的繁荣发展和竞争加剧,生存和经营压力日益增大。一些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在经营压力和利益诱惑之下,道德准则被动摇,无视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角色,反而利用手中的报道权或“有偿报道”或“有偿不闻”。正因为这一时期媒体失范现象密集,因此从1991年起,无论是全国还是地方,都开始出现一系列对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条例、通知、公告、办法等。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明确提出对“有偿新闻”进行禁止,要求新闻媒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1997年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如此高调密集地对“有偿新闻”进行批判和禁止,毫无疑问与90年代以后“有偿新闻”事件频发、新闻从业人员道德滑坡关系密切。

 

四、制止有偿新闻的可行性分析

本章具体思路是:将媒介生态分为内生态和外生态两个系统,详实探讨基于这两个生态系统的有偿新闻治理方略。在此思路中,本文运用深访求得的第一手资料,通过传媒业界和学界有代表性的人物之口寻求答案,这就防止闭门造车之嫌。本章内容力求全面、开放,为制止有偿新闻提供建设性意见。本次深度访谈涉及四位业界人士和两位学界人士。四位业界人士分别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总编室高级编辑笪思平、《中国石油报》编辑马平川、中央电视台记者韩婷婷、经济日报记者李宁;两位学界人士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张辉锋、中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范明献。

 媒介生态内环境治理

根治有偿新闻,必须从媒介的生态内环境开始。媒介生态内环境是指处于媒介圈之内的媒介内部环境。在媒介生态内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两个核心概念,一个是媒介组织,一个是媒介从业人员。本节关于媒介生态内环境治理也应从关注这两个主体开始。其中,媒介组织不仅需要有合理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有可行的媒介从业人员准入机制、奖惩考核机制以及其他措施。

关于媒介组织在制止有偿新闻中的作用,六位受访者均表示“作用很大”。关于媒介组织有无制止有偿新闻的规章制度,四位业界人士均表示“有”,其中,有两位人士表示这些规章制度“比较全面”,包括了“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成立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专门查处”等。可见,媒介组织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得比较到位。除了较为全面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之外,媒介组织还应该考虑到组织中的个人,在人员选择、人员教育等方面把好关。

1.人员选择

在本文深访过程中,学界人士提到的制止有偿新闻措施缺乏关于“媒介人员选择”方面的表述,但是,本文认为,把好人员准入关,选择高度自律的媒介人才至关重要。

对于媒介组织来说,选择合格的新闻从业人员不仅有利于媒介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强其传媒公信力。新闻媒介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场所,其在选择从业人员时,应将“自律”作为衡量其胜任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新闻自律(Journalist‘s Self-restraint)是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7]新闻自律与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密切相关。自律一般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新闻道德自律信条来实现的。新闻自律属于道德范畴,需要当事人的自我觉醒意识来维持。新闻机构需要制定一套能够测量新人职业道德自律状况的量化标准,在人才招聘中付诸实施。

在对四位业界人士的访谈中,有两位人士认为应该“坚决抵制收红包等一切与有偿新闻有关的行为”,有一位人士对于收红包的态度“从刚从业时的抵制转变为见怪不怪,自己是受大环境影响”,还有一位人士认为“只要不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收受红包无可厚非”。

从以上看出,新闻从业人员对有偿新闻的认识有一定差距。当前造成一部分从业人员从事有偿新闻活动的主因就是其缺乏自律和原则意识。新闻职业自律缺乏的原因主要有特殊体制造成的特殊群体心理、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现行传媒体制内部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记者自身生存境况堪忧等四个原因。

特殊的体制造成特殊群体心理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闻机构就是我国党和政府权力机构的一部分。新闻机构还没有完全达到职业化的境界,缺乏独立性。由于其性质上的权力性,导致新闻机构与其他权力机构一样,容易滋生腐败、寻租等现象。新闻从业者经常搞不清自己的身份,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无限大。然而,事实上,新闻从业人员所拥有的只是党和政府赋予的权利,并没有权力。加之,市场经济下,体制不健全,各种利益主体利用制度漏洞拼命行贿,新闻从业人员很容易被当成手握利器的“公职人员”来看待。

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诱惑

传媒机构一方面被认为是传统政府机关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它又要担当独立的经济主体,自负盈亏。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传媒界与其他经济领域一样,产生了利润、效益、扩张、发展等概念。因此,媒介组织及其成员追求个人利益现象无法避免。

采编岗位与广告经营岗位界限模糊

自从新闻媒介承担自收自支的任务以来,很多新闻机构要求其记者不仅写得一手好文章、采得一手好新闻,最重要的是能够为单位搞“创收”,记者被迫要求有“经济”头脑,成为“多面手”。在“多面手”的要求中,记者渐渐沦为求钱和赚钱的工具,社会责任和本应恪守的新闻原则反被淡化处理。记者的自律意识被最大限度地削弱了。

记者自身生存境况堪忧

有调查显示,如今我国的新闻记者中有百分之五十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没有基本工资,没有工作证,没有记者证,没有社会保障,记者成为了典型的“短工”和“五没”人员。记者收入的不稳定以及过高的流动性,使得记者的准入门槛降低,记者队伍鱼目混杂,在这样的生存困境中,记者必然追求经济利益,导致无法自律。

记者自律受到以上因素的阻挠,导致有偿新闻等违规现象不断,因此,要杜绝有偿新闻,首先要求记者做到自律。记者聘用形式应予以改变,应以保障记者的权益为准绳。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焦点访谈》等栏目实行人事管理聘用制,在这项制度中,加入了对新闻媒体人员道德自律的审核,把好了人员准入时的自律关卡。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将新闻沦为金钱和权力的工具,只有这样,新闻机构也才能不丧志其舆论监督的立场。

2.人员教育

受访的学界人士提出的制止有偿新闻对策中,都将“人员教育”放在了突出的位子,认为通过加强媒介职业伦理教育,将这种职业伦理内化到新闻工作者的意识之中是很重要的。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业伦理教育有着有利的背景条件。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次会议的民盟、民进联组会上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概念(“八荣八耻”),目的就在于引导中国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非常适用于我国新闻媒体机构。除此之外,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在新闻战线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中宣部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座谈会,要求中央新闻单位率先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召开“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工作会议,对在新闻战线广泛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让新闻从业人员普遍接受职业道德伦理教育。另外,在中国记协国内部行业自律处设有新闻行业不正之风举报中心,来自全国的有偿新闻案件大都汇集到这里,中国记协国内部行业自律处定期都会对有偿新闻的当事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除了上述这些行业内已经实施的新闻从业人员教育体系之外,强化教育也是必须的。内容由法制教育、储备人才教育和职业道德强化教育三个方面组成:

    法制教育。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千万不能忽视。新闻工作者头脑中应有“合法”性意识,特别是要提醒和教会新闻从业人员有偿新闻的后果,使其对有偿新闻产生敬畏心理。

储备人才教育。新闻院校的学生是未来新闻工作的主力军,因此,对这批人的教育关系到新闻事业的未来能否健康发展。各大学新闻学院应充分重视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将其纳入专业教学课程体系。在校期间,新闻专业的学生可塑性很强,容易接受正确的新闻伦理观念。如果在校期间就接受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其在以后的新闻从业过程中就能很好地做到自律,做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目前,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经制定了《职业道德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该办法规定,从2003年起,凡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的考生都要在原有理论知识考试中加试职业道德考核部分。这个举措正当其时,体现了国家对于新闻储备人才职业道德素质的高度重视。

在岗教育。新闻工作者的在岗教育是指将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在保证开展正常的新闻业务的前提下,新闻媒体应组织新闻工作者分批分时段进行学习,以工作中遇到的有偿新闻现象为案例进行解剖,分析解决之道。在单位内部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新闻价值观。

3.问责制

受访的四位业界人士中,有三位提到了问责制,甚至通过其自身在新闻一线中的感受认为,问责制可以有效遏制有偿新闻。

简单而言,问责制就是指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单位出了有偿新闻,既要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一查到底,使之“责有应得”,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使大家都难辞其咎。“问责制”必须要有硬性的明文规定,各个新闻单位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问责规定,使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失职的严重后果,争取将有偿新闻的行动扼杀在摇篮中。问责制最显著的功效,不仅在于能够查处一人,教育一批,更在于它大大增加了新闻工作者进行有偿新闻的成本,防患于未然。

4.其他举措

制止有偿新闻,在媒介生态内的环境治理方面,除了以上几项举措外,还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内部审查机制来治理。

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让新闻单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主体,与此同时,国家要降低新闻媒介行业的准入门坎,让更多有实力、有想法的民营企业参与到创办新闻媒体中来,加强这一市场的竞争。只有这样,才会让更多的新闻企业有积极性去打击有偿新闻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市场化改革中,在有条件的领域,应该允许新闻单位企业化,而且对待新闻单位应该像对待其它企业一样,鼓励领导层持股,调动他们提高新闻质量的积极性。

建立新闻内部审查机制至关重要。在新闻机构内部对新闻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内部监督和管理细化到每一个部分。2000年,《人民日报》就成立了报纸阅评小组,将评报案例汇编成了《人民日报评报选萃》、《新闻出版导刊》等,这些审读媒体将与报刊有关的报道、评论、人员等因素作为“审读”的对象,从批判的角度来分析报刊行为及其社会影响,丰富和扩大了我国媒介批评的实践。

媒介生态外环境建设

本文探讨的是社会转型期的有偿新闻,也就是说,“社会转型期”这个特定的语境是有偿新闻起源、发展的土壤。在探讨如何有效制止有偿新闻时,也一定要立足社会转型期媒介外生态大环境。

1.重新审视媒介的功能与定位

媒介具有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提供娱乐等功能。当然,媒介传递的信息需要做到客观而真实。但是,今天,我们的大量信息真假难辨的有之,立场偏颇的有之。今天的媒体上新闻、事实、传言、个人言论甚至虚构的故事混杂一块,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公众难辨真伪。结果,传统的公共新闻学让位于商业化了的新闻学,这种商业化新闻学正在改变公众对新闻的界定和公众的新闻价值判断。媒体有双重属性,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也有产业的性质,因此媒介行业跟其他行业不能完全等同,它必须要有社会公益意识,拥有公共产品的一面,要对社会负责,并不完全是惟利是图的,并不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8]“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观念并没有深入到新闻人的思想中,这就使得“有偿新闻”层出不穷。转型期的当下,对于媒介功能与定位需要进行重新审视。

重新认识新闻价值。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新闻应有的价值。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的价值在于其重要性、贴近性、新鲜性等。新闻工作者的任务只是如实地反映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现实,而不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娱乐大众或者愚化大众。        

扩大媒体的话语空间。从前,人们认为,新闻媒体的话语空间与政府的权威成反比。事实上任何新的尝试都有可能出现差错,不允许任何错误的政策实际上泯灭了创新的可能性,这是阻碍中国媒体发展的绊脚石。以西方国家为例,他们媒体的很多做法是给政府提意见而不反对他们的社会和制度,这对促进社会整体健康是有积极的,而现今我国的一些媒体也出现了类似于向政府献计献策的举动。所以,新闻媒体的空间要紧跟时代发展,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的开放程度成正比,这样,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就永远不会滞后。

将新闻媒体的“工具”作用转化成“公器”作用。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者甘惜分老先生认为,新闻媒体是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也逐渐显现出其可商榷的一面。社会转型期的当下,媒体的属性到底是什么,是工具还是公器?如果我们将新闻媒体当成“工具”,那么对它的限制势必很紧,如果将新闻媒体理解成“公器”,对它的限制就会自然放松,媒体自然成为公共信息的发布平台。只有将“工具”转化成“公器”,新闻媒体才能回归本真面目,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作用,最大限度遏制不道德的利益寻租行为。

2.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在本文采访的两位学界人士中,他们均将“健全法制”作为重头戏提及。张辉锋认为:

消灭社会不良行为,总归要从法律法规出发,“有法可依、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健全与落实。现在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很多,如《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广告法》等等。而关键的一点,也是一直都强调的一点——落实。即查处要严。

范明献也认为:

制止有偿新闻需要全方位的立体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伦理道德建设。但关键在于依靠法规进行健全的监管。

在当前新闻事业走向市场化的道路上,一定需要新闻事业法制化的一路陪伴。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甚至说,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对“有偿新闻”进行长效地约束。虽然很多单位制定了禁止有偿新闻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条文大多沦为一纸空文,其高度不足以警戒新闻工作者。

一方面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沦丧的巨大现实,一方面是这些新闻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再发挥出作用,还有一方面是之前对于“有偿新闻”产生的法律制约也仅仅只限于受贿等对新闻媒介立法无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建立一套与转型期新闻事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事实上,我国制定《新闻法》的路程是艰难而漫长的。早在1980年9月的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上就有人大代表建议我国制定新闻法;到1988年5月至10月,我国新闻界与法学界就已经制定了三部《新闻法》的草案,但是由于人们对法律条文的争执和政府的某些考虑,当时没有把这一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表决,使得新闻立法处于停滞阶段;90年代中期至今,学者们的眼光只是局限微观的“就事论事”了,根本无法从宏观上进行评断。自此,有关《新闻法》的立法工作就再也没有正式进展。由于“新闻自由”和“有偿新闻”的含义太广,理解多有不同,所以《新闻法》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但是在有偿新闻事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现在,法制建设应该跟上新闻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尽快制订并颁布《新闻法》,无疑是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之所以《新闻法》是重头戏,是因为它可以成为新闻工作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准绳,《新闻法》既保护了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新闻工作者进行监督的有效武器。有了新闻法,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才会得到明确,新闻自由才会得到保证。除了新闻法之外,有关部门还应该根据《新闻法》完善有关的规定,司法部门也要制订比较完备的关于有偿新闻的司法解释。[9]

3.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是目前公认的可行性方案。经过一系列的新闻改革,目前,我国的新闻单位基本健全了内部人员制约机制,也进行了一些新闻体制改革,但是社会监督仍显薄弱。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有此传统,以美国和英国的主要媒体监督机构作为参照,健全第三方监督机制,营造健康的社会媒介氛围,有利于制止有偿新闻。

借鉴英美媒介监督机制并结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建立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加大宣传,增强民众监督意识。新闻媒体、政府机构、新闻行业组织可以向全社会加大新闻监督的宣传,同时,借鉴英美等国的媒体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组成中立的第三方监督组织,鼓励民众向新闻媒体献计献策,增强民众的监督意识。

加强媒体信誉度考评。媒体信誉度考评是测试媒介公信力最为直接的手段。媒体应自觉地邀请民众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信誉度考评,在考评体系中,应着重体现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因素对于媒介信誉的影响力。

公开新闻的运作流程。新闻媒体公开每个新闻的运作流程不太可能,但是,遇到有争议的新闻稿件或者新闻节目时,新闻媒体“自我辩护”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公开新闻采编的流程,用事实告诉公众这条新闻的来龙去脉。这项举措相当于政府机构的“政务公开”,使每个公民不仅有新闻事件的知情权,也有新闻事件产生过程的知情权。这种方式也有利于遏制“有偿新闻”。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目前,我国很多的新闻媒体已经设立了监督举报中心,并在网上或者自身媒体上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这种方式具有隐匿性,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的隐私,适合中国人的性格习惯。事实证明,这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有证据显示,在我国之前曝光的和有偿新闻有关的事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举报的方式被揭发的。

业内与业外人士协同合作。对于举报的处理体现了媒介自我批评的态度和风度。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行业协会应该成立专门的媒介举报中心,由业内权威人士和公众信赖的意见领袖组成专门的评议委员会,对公众举报的案件进行核实,根据事实真相,责令有偿新闻当事人向受害者和公众公开道歉并退还收受的贿赂。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构成犯罪,应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走法律程序。总之,通过业内和业外人士的通力合作,相信有偿新闻在众目睽睽之下定会逐渐消失。

通过以上关于对有偿新闻的剖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要构建社会转型期的新闻伦理道德建设,就要实现传统新闻伦理道德观的转型,使之与社会的整体观念相协调,并且实现新的道德规范体系与新闻伦理的的良性的互动。新闻传播的终极道德旨归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新闻授权的社会契约性与用权的社会责任是新闻道德制度环境形成的大背景。转型期中国新闻道德困局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环境的断裂和滞后。作为社会公器,新闻媒体为社会提供新闻资讯,反映、引导社会意识,但是这些功能的实现必须以满足社会基本伦理价值为基础。这是由于新闻真实地再现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追求和价值判断,它内在地包含了伦理价值的追求和要求。当新闻媒体的伦理价值要求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相一致,而不是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相冲突或违背时才能正确发挥它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力。

本文为我国的新闻工作者以及与媒介、伦理相关的学术机构提供了一些针对“有偿新闻”的意见和可行的举措,但是由于围绕“有偿新闻”有许许多多不确定性因素,仅仅依靠一份甚至多份学术论文是无法涵盖的,这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就是视角的独特性,甚至可以跳出新闻传媒的视野来论证“有偿新闻”。

 

(作者简介:李红,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08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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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路易斯·爱尔文·戴伊(顾承卫译) .媒介传播伦理——案例与争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李青藜译).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人民出版社,1972.

5.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M]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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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J].伦理学研究,2005(6).

14.陈力丹.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自律建设[J].现代传播,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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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鹏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介伦理的研究及其反思[J].伦理学研究,2007(5).

18.陈力丹.论新闻侵权防治的职业规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3).

19.徐斐.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改革与发展观[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0.

 

A Research about Paid News During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Li Hong

 

Abstract:Reportingnews and introducing the media opinions are sacred public rights of journalistsprovided by our party and people. The rights are not allowed to abuse or fraud.However, as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media corruption, "paid news"has appeared about 30 years, synchronizing with the process of reform andopening in china. "Paid news" has seriously destroyed people's trustin the media sector, which puts medias into an embarrassing position,and it is becoming a more significant hazard.

Basedon a systematic and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ases about the paid news aroundthe world, this article is trying to make a qualitative research on the typicalcases, first-hand interviews and research will be complementary to it. The purposeis research out the causes of paid news, the nature and type of these problems,the prevention and accountability measures. The innovation of this paper is proceedingfrom the specific cases(a micro-level), putting view into the media environment(ameso level), caring for a strategically advantageousposition combined with theory in the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Keywords: paid news;mediaethics;professional ethics restriction;reflection

 



[1] http://baike.baidu.com/view/980192.htm.

[2] 详见笪思平的访谈纪录(车马费)。

[3] 注:当前在新闻人员聘用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一大部分新闻从业者由原来的编制内员工成为合同制员工,甚至无劳动合同人员,记者的报酬得不到稳定保障,新闻记者“短工化”现象无异于农民工,由此产生了“新闻记者民工化”一词。

[4] 高金萍:《二十年来有偿新闻透析》,载《新闻知识》2001第1期,第6-8页。

[5]林秀梅,张国栋:《浅谈“有偿不闻”及其防治》,载《传承》2009年第6期,第140-141页。

[6] 王四新,李丹林:《法治与媒体管制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评》,载中华传媒学术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1656.

[7] 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第80页。

[8] 《中国媒体的责任与方向:十六大后的传媒角色》,载《南方周末》。

[9] 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载《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