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艺术标准探析
张政法 李晓华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24)
【摘要】 广播电视语言作品具有语言传播的集体性、表达手段的综合性、言语行为的整体性等特点,对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艺术性评价时,须得从语据、语篇、语效三个维度入手,围绕主体、对象、目的、表达、效果五类指标,遵循艺术性原则、历史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突出性原则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合目的、合期待、合体式、合度、合创造,达到整体和谐,从而判定其艺术价值。
【关键词】广播电视语言作品 评价维度 考察指标 评价原则 艺术标准
Analysis to the Artistic Standards of Radio and TelevisionLanguage works
Zhang Zhengfa, Li Xiaohua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100024
Abstract: The broadcast television language work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nguage dissemination communality,expression method comprehensive nature, and speech act integrity. Whenevaluating the artistic appraisal to a broadcast television language work, weneed to start from three dimensions including language, discourse, andlanguage-activity and discussing the topic around the five standards, includingthe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goal, the expression, and the effect. We need tofollow the artistic, historical, integral, and the prominent principle to judgewhether it is to reach the goal, to fulfill the anticipation, to control thedimension, and to gain creatibity. Therefore, we can finally achieves the wholeto be harmonious, and to judge their artistic value.
Keywords: broadcast television language works, dissemination of judgment, researchingaspects, evaluation standard, art standard
判断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水准,是一项关涉复杂的研究。毕竟,对一件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水准做出判断,是要建立在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赏析的一般性考察指标和评价原则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些一般性的考察指标和评价原则,我们迄今还没有看到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我们的研究得从头开始。
一、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特点与评价维度
语言作品的类型丰富多样,因此,对不同类型作品进行赏析评价时,角度和重点也必然各异。对某一类语言作品进行赏析和评价,前提是了解这种语言作品的特点,这样才能找到对其进行科学评价的维度。
(一)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特点
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传播中,以有声语言及其副语言为主要呈现方式的语言传播作品,主要包括播音主持作品、解说配音作品等语言形式。这类语言作品的主要特点是:
1.语言传播的集体性。
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一种由传播群体分工合作的集体传播,其传播过程是一个集体创作的过程——在形成创作依据之前,就有策划人员提出选题;选题提出之后,采访和类似的细化工作将其逐步落实;采访等工作形成的文案和音视频素材,进入编辑阶段。通过筛选和进一步加工,形成播出前的创作依据;之后,播音员主持人员根据创作依据,以个体化、个性化的语言表达手段,将其最终呈现为语言传播作品。因此,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虽然在形式上由某一创作主体通过有声语言及其副语言加以最终表现,但它实质上是集体协作的终端呈现。
搞清楚了这一点,我们就明确了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创作主体,不只是播音员或主持人,而是整个创作团队。语言作品成功与否,和每一个创作环节的表现都息息相关。
2.表达手段的综合性。
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以节目为依托,以播音主持为主轴,以节目的整体呈现为成品的。整个语言作品的表达手段是丰富的,从整体上说,播音员主持人本身也是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构成要素之一,与同层级的其他要素,如录音或录像、现场报道、嘉宾参与或受众互动等构成第一层的表达手段。
而在第一层表达手段之中,还可以进一步理析出下位的表达手段。如播音员主持人除把声音作为主要表达手段外,其表情、动作、服饰、造型等也是表达手段的有机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完整性和传播的有效性都有赖于所有这些表达手段的综合协调。因此,在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赏鉴和品评时,虽然可有主次之分,但不能以偏概全,而应综合考量。
3.言语行为的整体性
如同任何言语行为都必须经由“传-受”的双向互动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交际行为一样,广播电视语言作品并不是孤立自在的,语言作品的价值、传播主体的水平都和传播效果密切相关。
传播效果一方面由传播到达率构成,另一方面由“以言取效”的程度决定。虽然很容易带有主观色彩,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综合考量特定时间长度中的收视情况、反馈情况(受众反馈、专家反馈)来加以判定。
可见,不考虑传播效果的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赏鉴和品评,会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客观性和可信度。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在对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分析评价时,须得从以下三个维度入手:
(二)三个维度:
1.语据
我们把直观呈现在受众视听之前的语言传播依据,称为语据。语据在有稿播音主持中是稿件,在即兴主持中是选题、是纲要、是策划案、是基础资料。
语据是语言作品最终呈现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呈现的最终样态。语据中隐含着传播目的,反映了对象需求,提供了话语组织框架,对于传播主体而言,语据的丰富、准确与可行与否,制约着主体的创作方向和创作空间。
2.语篇
我们把受众耳闻目睹到的一期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整体,称为语篇。
语篇是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直观呈现,是这一语言作品的能指,也是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赏鉴评价的主体。鉴于非研究性赏鉴无法接触到语据部分,对作品的评价也只能停留在接受主体或鉴赏主体个体性的主观体验层面;而研究性评价也必须以语篇为依据,对语据和下面将要说到的语效开展延伸性研究。因此,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鉴赏评价时,往往把语篇作为切入点。
3.语效
语效是指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传播效果。
传播效果总体上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来看,“量”主要指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受众接触率;“质”则是指广播电视语言作品对受众认知与行为的实际影响。
由于影响是一个变量,存在即时影响和长期影响、表层影响和潜在影响的变化,因此,语效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在实际操作中,“量”易统计,而“质”则由于其时间限制和主观性色彩,需要根据语言作品的总体表现和作品评价的基本原则进行推定。
从以上三个维度入手,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确定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赏鉴评价时具体的考察指标了。
二、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艺术作品的考察指标
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特定的传播主体,朝向一定的交流对象,采用特定的方式,通过意义传达(包括情感表达),为着特定的目的,追求一定的效果所进行的一种传播活动。因此,总体而言,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可以从主体、对象、目的、表达、效果五个部分进行考察。
这五个部分与以上我们所说的三个维度总体符合:在语据阶段,非有声语言传播主体根据预设的对象及其期待,设置传播目的,预置传播效果,结合语言传播主体需求,进行前期创作和播出准备;在语篇阶段,有声语言传播主体,遵循传播目的,依据前期准备,胸怀传播对象,运用综合表达手段,力求传播效果的实现;在语效阶段,传播主体的表达被接受主体(对象)接收,其传播意图被解读,传播目的在不同程度上得以实现(体现为特定的传播效果)。
1.主体
广义的传播主体包括媒体、栏目、人员三个层面。狭义的传播主体单指人员。为了使考察更加集中,可把媒体定位、栏目特色主要归于大语境,部分显现为传播目的,那么,我们此处所说的传播主体主要界定为人员,具体包括播音员主持人(涵盖配音、解说等以有声语言为主要创作手段的工作人员)、记者、编辑。
在广播电视语言作品中,所有主体都至关重要,但播音员主持人既是创作主体,本身也是表达手段和语言符号,也就是说,播音员主持人是以自身为主要表达手段在进行创造性传播的,在整个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过程中作用更加显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更加重要。
传播主体是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决定性因素,传播主体的态度、立场、素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语言传播的成败和优劣。
对主体的考察,可进一步细分为声屏形象塑造、播音主持状态、创作个性、创造性等几个指标。
2.对象
对象即受众。对大众传播来说,受众并不一定呈现为传播主体的现场交流对象,而往往以传播指向的形式存在,以群体状态出现。在语言传播创作阶段,对象被定位为语言传播的交流方和传播目的的达持者;在语言传播发出后,表现为语言表达的感受者、传播目的的领受者和传播效果的显现者。
传播目的是否面向对象、为了对象,传播时是否心中有对象,传播后是否能够引起对象的认同与共鸣,能否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达到认知共识和愉悦共鸣,不但决定了语言传播是否生动、具体,而且关系着传播的价值和意义。
对于对象的考察,可以细分为对象设定、对象感、对象需求满足情况等几个指标。
3.目的
目的是传播的目标追求和效果预期。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和隐含目的。简单地说,直接目的大多以信息传递、提供服务或进行娱乐等形式,实现认知、教育、引导、娱乐等目标;隐含目的则要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更深层次来考虑。
传播目的明确,则语言脉络清晰,话语组织有力;传播目的达成,则传播效果良好。
对目的的考察,可细分为目的预设、目的贯穿和分解、目的达成情况等几个指标。
4.效果
效果与目的相呼应,但并不等同。在一定意义上,效果就是实现,包括实现了的目的和目的外的实现。如果从受众“感之于外,受之于心”的角度来看,效果可以分为不同的侧面和层次。我们以“感知”、“感受”、“感兴”、“感发”来做形象性概括:“感知”指信息接收,“感受”指信息领会,“感兴”指信息共鸣,“感发”指促发行动。由此可见,存在着不同层次的效果。
传播效果是检验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最为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实践价值。
对效果的考察,可以细分为直观感受(语意明晰度、语言感染力)、社会反响、受众反馈、专业评价等几个指标。
5.表达
表达包括负载信息和表现形式。我们所说的“信息”,融会了传播的不同阶段,涵盖了“要表达的内容”、“所表达的内容”、“能接收的内容”和“被接受的内容”。而表现形式的最高理想是使“要表达”、“所表达”、“能接收”、“被接受”同步实现,达到信息的“无损耗”传受。当然,这四者之间往往不易同步实现,甚至会出现很大差异,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目的与效果的一致,正是表达的理想目标。可以看出,在这里,内容即形式中表现出的、被接收和被接受的内容,形式是负载了内容而本身也成为内容的形式。二者不是割裂的,而是合一的,合一在表达之中,也合一而成表达。
由于前四种因素往往落实和融会在“表达”之中,通过“表达”显示或实现其存在。我们可以认为,“表达”环节是广播电视有声语言传播的重心,集中体现了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艺术价值。
对表达的考察,可细分为内容展现(表达主题、内容设置、焦点话语)、创作表现(创作风格、表达技巧、情感调控、现场驾驭)、整体呈现(语体契合度、语境适应力、创新度)等几个指标。
在对以上五类指标进行考察,从而评判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具备什么样的艺术水准时,应秉持什么样的评价原则呢?
三、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艺术作品评价的原则
1.艺术性原则
我们知道,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一种大众传播行为,新闻性是其基本属性。语言传播的目的是传递信息、沟通交流、传播文化,而不是进行纯粹的艺术创作。但是,如果把艺术理解为“为了完成一定目的而对媒介材料所作的熟练的操作”[1],或从这一角度去看待艺术,那么,在播音主持中无疑能够发现艺术性的因素。而如果再进一步强调播音主持作品的语言示范作用、文化建构功能、精品意识追求的话,则艺术性理应成为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一个目标、一种层次,也是区分语言传播作品优劣和语言传播水平高下的一个标尺。
因此,在我们判断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具有怎样的艺术价值时,应秉持艺术性原则。
当然,艺术性是一种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并不是说,以上我们所列举的五类考察指标,超越了某一界限,就会具有艺术性。整体而言,艺术性体现在语言创作各要素之间较为完美地配合协作,传播主体充分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语言作品呈现出一种得体、巧妙、和谐的整体样态,传播效果良好的语言传播表现上。对此,我们将在 “评价标准”中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
2.历史性原则
广播电视语言传播一方面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受到传播手段、传播方式的制约,不同时期的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我国的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在不同时代或时期,受社会背景和行业语境的制约,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语言传播风格。如,“战争年代的语言传播风格”、“建国初期的语言传播风格”、“文革期间的语言传播风格”、“改革开放时期的语言传播风格”等。即便同一时期不同传播主体往往会具有各自鲜明的个体风格,但是这种与时代风格相适应的群体风格,却决定了个人风格只不过是群体风格中的相对差异。
因此,在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艺术性评价时,应当遵循历史性原则,回归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行业语境,而不能用当下的社会心理和审美眼光来审视在某一时代或时期大行其道或广受欢迎的语言传播样态;当然,也不能以某一历史时期的语言传播标准来框定当下的语言传播样态。
3.整体性原则
判定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时,我们当然需要根据考察指标,进行逐一考察判断。但是,逐一考察是要体现评价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而不是求全责备,要求每一细部都高质量、高水准。事实上,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一门“遗憾的艺术”,一方面体现在广播电视传播的即时性上,传播主体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传播进行充分的规划、对语言进行细致的打磨,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分都完美无缺;另一方面体现在传播主体的个体性上,作为有个性的个体,传播主体既具有与他人相区隔的独特性,同时也受到个人条件的制约,很难集成他人的优点,往往是在某些方面强些,在另外一些方面弱些。
因此,在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艺术性评价时,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不刻意讲究面面俱到,而是从整体表现和总体效果上对语言作品进行评价。
4.突出性原则
该原则与整体性原则相对应,正如以上所说,广播电视语言创作很难做到完美无缺,语言传播主体也很难成为“全能选手”,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语言传播主体在某一方面存在不足,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表现突出。那么,如果在某一方面的表现突出,使语言传播在整体上效果良好,仍然可以称得上具有艺术性。比如,有的主持人语音不够标准、声音也不算动听,但是思维缜密、思想深刻、语言犀利、评论有力,并不妨碍其语言作品获得感染力和影响力。我们把这一原则叫做突出性原则。
依据以上诸原则,我们尝试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怎样才被称为艺术作品进行标准设定。
四、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艺术评价标准
1.合目的
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自然呈现,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根本目的不是创作艺术产品,而是实现大众传播的总体功能,完成具体节目的传播任务。因此,语言作品的艺术性不是体现在语言技巧本身的丰富和高超,而恰恰体现在对传播目的的完美实现上,体现在对传播目的的实现能力和实现程度上。技巧只有在合乎目的时才是合适的技巧,也只有在合乎目的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它的合理性和艺术价值。
2.合期待
大众传播的特性决定了语言传播不是个人私语,语言创作的旨归是满足期待,语言创作的原则也是期待的满足。期待包括社会期待和受众期待两个层次。社会期待一方面要求语言传播承载优秀文化,创造先进文化;另一方面要求语言传播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会焦点,正确、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协调社会行为。受众期待则较为复杂,既包括受众在资讯、娱乐等不同方面的现实需要,也包括受众对节目定位以及语言传播主体声屏形象、传播风格、创作表现的具体期待,还包括受众的文化品位、审美趣味和审美偏好等深层心理。合乎期待才能在传播和社会、传播主体和受众之间形成真正的沟通,让传播产生真正的效果。同时,能否合期待也体现了传播主体的传播能力。
3.合体式
合体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合乎媒介类型。广播与电视属于不同的媒介类型,一个主要以有声语言为创作手段,一个则声画配合。媒介类型决定了语言传播的创作手段和创作手法,也发展出不同的创作规律。
合乎平台定位。不同层级的媒体,不同类型的媒体,发展战略存在差异,对语言传播主体的创作也提出不同的要求。
适切节目类型。不同类型的节目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质量标准”,其中也包含着受众不同的心理期待,对传播主体也提出了不同要求。就电视主持人节目来说,新闻评论类,叙述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分寸适当,神情稳重;知识服务类,透彻讲解,细心指点,热情关怀,简洁明快,神情专注;教育欣赏类,耐心辨析,区分难易,揭示深意,音韵优美,神情舒缓;综艺娱乐类,主线明确,贯穿自然,导引灵活,轻松热烈,神情生动。[2]在面对不同类型的节目时,传播主体应准确辨析,适当定位,根据节目的要求来调整自己的传播状态。
适切整体风格。在传播实践中,节目的风格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新闻类节目要求庄重大方、深刻严密、朴素简练;娱乐类要求热情生动、机敏灵活;服务类要求亲切周到、准确透彻;少儿类节目要求活泼新颖、清晰简明……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应根据节目的情况和定位适时调整,与节目整体风格相适切。
适切内容。内容在情感类型、信息类型、语意重点等方面存在差异,形式也需做出相应调整。
4.合度
“度”不是什么固定的尺度,而是语境的掌控和分寸的把握。主要体现在:
因人而异,根据不同的对象设置,确定不同的传播内容,采取不同的言说方式。
区分不同的场合。场合主要指的是说话的时间、地点和说话时周围的情景。场合和表达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一个有效的语言传播行为,要求传播者根据不同的场合,切合当时的言谈背景和环境气氛。
注意言语的时机,适时而言,见机而语。传播主体善于观察和捕捉时机,及时调整思路和话语走向,敢于和善于发现预期外的新鲜点,实现有效的双向互动。
分寸适当。情感真挚自然;用语准确得体;既端正大方,又不失于呆板造作;既生动鲜活,又不轻佻庸俗。
5.合创造
在广播电视传播实践中,有人主动创造,有人模仿抄袭,有人被动机械。创造性的有无和程度,体现了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品格和境界。
创造性首先表现在传播主体的主体性上。所谓主体性,是指传播主体朝向一定的交流对象,为着特定的目的,依托特定的传播依据,进行语言传播时,能够表现出一种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在处理语境和语据时,主体体现出认识、利用、改造的意识和能力;在和对象进行或直接或间接的交流时,主体体现出沟通、协调、满足的能力和素质;在进行语言创作时,主体体现出对自我的调节、控制、激励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传播主体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表现。在进行语言传播时,传播主体能够超越既有的传播模式,对同时期同类节目而言则表现出比较性差异。
6.整体和谐
以上说了合目的、合期待、合体式、合度、合创造,所谓“合”,即符合、适切,是主体通过创造性表达对关联要素的适应性满足。但是,关联要素丰富而复杂,我们需要引入“和谐”的概念来加以统筹。
和谐存在于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彼此协调与辩证统一之中。相异者或对立者之相成相济是和谐。在和谐的状态之中,各部分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互相制约、互相补充、互相生成,并由此形成系统的整体性。正如张颂先生所说,“整体和谐并非全部和谐、一切和谐、各个局部全部和谐。因此,并不排除局部不和谐、个别不和谐;但在总体上,却能达成和谐,局部不影响全局,个别不影响一般”。“如:或声音稍微嘶哑、或口齿略显含混,或个别地方理解比较笼统、或某些词语感受不太深切,或一两处停顿欠妥、或一两个重音失当,或某处未能拓开、或某句未能扬起,或两句句腹波形相近、或前后句尾落点相像……由于不影响大局,整体上还是和谐的,给人的总体印象还是美的,所以,就不应该求全责备了。” [3]
整体和谐一方面注重效果,要求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整体效果良好;一方面侧重整体表现,要求传播主体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表现得当且富于创造性,语言作品符合受众和社会对该类型、该内容的期待。
根据以上6个标准,结合5类考察指标,遵循4项评价原则,我们不妨尝试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艺术性做一个底线式的条件设置:
①明晰、生动地传达出传播内容;
②传达出的内容符合传播目的;
③传播方式与传播内容相统一,适切于其所关联的相关因素,和传播目的相吻合,适切传播体式,适合设定的传播对象,合乎受众期待;
④有效地构成了有声语言传播整体,作品整体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并且传播的整体效果良好;
⑤传播主体能够发挥主体性,合理运用各种表达手段,较好地完成了以上任务,并显示出独特的创作个性、高超的创作技能和一定的创新能力。
[1] 斯托尔尼兹语,转引自朱狄:《当代西方美学》,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6页。
[2] 参见张颂:《播音语言通论——危机与对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30-131页。
[3] 张颂:《朗读美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