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传播伦理刍议
范明献
(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摘要:自媒体(we media)是指大众自主发布自己所知的信息和新闻的媒介平台,在中国如早期的博客和当下的微博、微信。这些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发展出的新型媒介形态,正广泛而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信息传播生态、舆论格局和话语结构。自媒体信息传播中道德问题层出不尽,有些问题道德评价不一、社会争议不断,亟需对其进行整体伦理观照和深度透析。
关键词:自媒体,伦理
一、自媒体传播伦理典型案例回顾
(一)“艾滋女”事件[1]
2009年10月12日,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博文,自述15岁时被继父强奸,后到北京上班,经人介绍去歌厅“坐台”。13日,此人在博客中发布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的“性接触者通讯录”,并称自己于2009年9月初被检查出感染艾滋病,但仍然继续从事卖淫试图报复社会。该博主称,对人生没什么希望,只是希望自己“烂得出名”。随之一起公布的还有400余张照片,其中不乏裸露照片。
性、艾滋病、乱伦、报复、社会腐化,含有这些关键词的该事件,搅动了网络世界。再经过媒体报道,该事件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论坛。短短几天内,“艾滋女”成为网络上的最热关键词之一。“闫德利”的名字搜索量高达近43万人次。
正在公众舆论把抨击的矛头洪水般地指向“艾滋女”的时候,事情突然有了转变。15日从网络上了解到关于自己的消息之后,当事人闫德利十分震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博客上流传的内容是假的,我从来没有开过博客。” 为了证明清白,闫德利18日从打工地北京返乡体检,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阴性。19日她又返回北京,到国家疾控中心进行最终检测,结果也显示她确未感染艾滋病毒。
虽如此,伤害已经无可挽回的造成,闫德利的母亲说,这件事让全家人在村里抬不起头来,尽管家里人认为这不是孩子的错,闫母喃喃自语,“以后可怎么做人呐?”
10月21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北京市宣武区某住宅小区将所谓容城“艾滋女”事件的始作俑者杨某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经查,闫德利所受遭遇均系杨某所为,杨某落网后对此供认不讳。警方查明,2008年3月,一直在北京打工的闫德利结识了杨某,两人同居。2009年6月,闫德利提出分手,杨某不同意,对其百般纠缠,遭到闫德利拒绝。杨某对此怀恨在心, 8月底,杨某以闫德利的名义开设博客,在腾讯网设立QQ空间,在百度贴吧上传文字和图片,捏造闫德利患有艾滋病、被其继父强奸等事实;将闫德利及其大哥手机通讯录上的二百余个电话号码在网上公布,称这些号码的机主均为曾与闫德利发生关系的"嫖客",后又向互联网上传了经过加工的淫秽视频。
显然,“艾滋女”事件完全是炮制者出于报复心理而进行的网络恶意诽谤行为。2010年4月9日,“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闫德利的男友杨勇猛因利用互联网等侮辱、诽谤他人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事件的反思远未结束,在事件中和事件后,一直不乏反思声。
网友“艾宾浩斯”说:“谁来保护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闫德利?谁来保护有可能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我们?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否则,今天你幸灾乐祸看热闹充当闲人,明天你就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闫德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黄爱学说:“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和散布图片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新闻媒体对于未经甄别和核实的信息加以传播,扩大了侵权范围和损害后果,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侵权责任。”
著名文化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说:“有关部门应当从‘艾滋女事件’以及一系列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反思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如何规范网络伦理,如何保护隐私权等;广大网民,应当考虑如何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发表言论,而不是无聊炒作、盲目跟风,以致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和困扰。”
北京网评会2009年11月举行的专题会议上,不少专家指出:网民层面,个别网民利用网络表达的匿名性和多种便利功能,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甚至进行造谣、诬陷、诽谤活动。有的网民不加分析和判断而盲目轻信谣言、传播谣言,为那些虚假、不良信息提供了传播、放大的空间,直接成为不法分子利用以伤害他人的帮凶。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林小明认为:首先难辞其咎、值得检讨的是一些媒体。10月12日,所谓“闫德利”的博客刚从网络露头时,就以“艾滋卖淫女”“279名性接触者”“疯狂报复社会”等绝对具有新闻眼的要素刺激着大众,大众嗜血般的偷窥欲得到了释放和满足,却鲜有人从理性逻辑的常识去判断真伪,更没有人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刚性法律规定角度去制止。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郑端认为:网络服务商及管理者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他们没有及时将泄露他人隐私及含有不雅照片等明显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内容排查掉,致使公民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自媒体平台新浪博客获得北京评议会的一致认可:新浪网在发现以当事人命名的博客中发布有大量色情照片和个人隐私信息后,第一时间封闭了博客,使造谣诽谤者在新浪开设的博客未成为谣言扩散和放大的源头。
艾滋女事件的传播伦理层面来看,自媒体用户、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网民、治理机构,都是自媒体虚假信息和诽谤、侵权行为的道德责任主体。自媒体信息传播的道德建设,看来是一个系统性道德工程。
(二)网贴曝光官员开房200多次致其卧轨自杀案[2]
温州黄某某、缪某某等人2012年为投资筹建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原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至2014年7月份,该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黄某某、缪某某把未获批的原因怪罪在原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身上,他们决定要“教训”他一下。
2014年7月25日,缪某某叫他人协助黄某某在微博、温州703804等网站发布网帖,标题为“永嘉惊现开房局长”,贴文包含王某单位、时任职务、历任职务等信息,并写明其和家人名下在温州地区有多套房产,其在任职期间到永嘉县多处酒店开房达200余次等内容。
这次发帖未能在网上引起反响,黄某某等人又将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以照片方式拍摄下来。2014年7月27日,他们以“艾米丽@温州”的网名发帖称,浙江永嘉县工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和家人名下拥有多套房产,分布在温州市区、永嘉县瓯北桥头等地。而且,在任永嘉县工商局大队长、某分局长期间,王某某到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开房达200多次。
由于本次帖子里附有王某开房记录的截图,发出后,引发大量转发,继而这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7月29日,王某来到永嘉县上塘派出所报案,他认为这是一起恶意攻击事件,要求公安局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永嘉警方当天受理报案后立刻展开调查。
但“官员开房200次”的帖子仍在网上被大范围转载,有网友戏称王某为“开房局长”。持续的网络曝光让王某精神几乎崩溃,2014年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卧轨自杀身亡。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缪某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黄某某、缪某某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三)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
2015年7月14日晚,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微信热传。不雅视频长达1分11秒,视频中一对青年男女在服装店试衣间内半赤裸性爱,通过试衣间外面的声音可以确定此事发生在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视频最初在微信朋友圈流传,之后迅速在微博广泛传播。该事件在网上迅速发酵,被称为“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网友对此议论纷纷,而视频中男女主角的微博也疑似被人曝光。由于事涉不雅,微博上相关的视频与微博段子已被平台方删除,话题也没有上微博热搜榜。
在众声喧哗中,有网络舆论将视频传播动因指向网络营销行为。2015年7月15日上午,优衣库UNIQLO官方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否认营销炒作,并称公司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媒体平台进行举报。不过在事件发酵中,有不少品牌商家展开了各自的营销,如HM、Zara、蜻蜓FM、百度卫士等,在不到24小时的时间,众多品牌围绕优衣库的不雅视频进行营销宣传,不过有的在发布后删除了。
2015年7月15日12时15分许,@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2015年7月15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责令其开展调查,对涉嫌低俗营销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网信办将坚决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试衣间不雅视频” 在网上“病毒式”传播,突破“七条底线”,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微博、微信是主要传播平台,新浪、腾讯必须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并积极主动配合好相关调查工作;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警方7月19日晚通报“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 事件调查情况:这段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在将视频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警方经过调查先后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等人控制。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有三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事件渐渐在互联网世界里落下帷幕,但网上网下对自媒体信息传播的伦理思考才刚刚开始:不雅视频当事人将视频上传微信朋友圈是否合适?那个首先在微博平台上传视频的传播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微博微信这样的平台用户随手转发这样的不雅视频的行为是否合适?
(四)微信商业炒作:“贩卖儿童一律死刑” [3]
2015年6月17日,“我是来自北京的承诺者!”“我是来自湖南的承诺者”“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我坚持卖孩子的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这一要求修正贩卖儿童量刑标准的倡议在微信、微博平台疯转,并引发媒体、专家和网民热议。
不过,网上很快传出了质疑和“揭秘”的文章,其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揭秘说“你只是在帮别人赚钱”。网友发现,在帖子的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网友猜测这是某婚恋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
果不其然,在媒体的逼问下,珍爱网发布声明:
对于近日有舆论指出我公司利用“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进行商业行为一事,我司现就此事做出声明:
珍爱网一直以来非常关注社会的热点事件,我司拥有超过8000万注册会员,我们希望能尽一己之力及企业之责,来号召更多会员共同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珍爱网之前也发起过相关公益活动,目的也是为了表达企业的一份社会责任感。
关于“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热点传播,珍爱网员工也保持了积极参与和关注,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珍爱网发现后第一时间进行修正,对于相关员工的失职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我们致以真诚歉意。日后我们必定在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的同时,严守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猜疑变成事实:这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曝光率利用的正是人们的同情心。人们的同情心又一次被消费。对这一事件,网民斯涵涵的观点代表了众多网民的不满。
面对各方质疑,某婚恋网站终于承认“贩卖儿童判死刑”系“营销”。该网站自称是员工个人行为,然而,该事件已造成了社会困扰与思维混乱,仅仅一句道歉就够了吗?从“调查报告”到“催婚广告”,再到“一律死刑”,近年来婚恋网站的“特色营销”没有最雷,只有更雷,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而违规成本低导致婚恋网站屡出奇招,营销无底线。对此,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依法处罚,要让其付出相应代价。
(五)医生手术室自拍事件[4]
2014年20日上午8时27分,新浪微博网友“当唯美不再唯美”发布了5张图片,内容为医生在手术台上自拍,其中有患者伤腿和医生“V”手势图片。该网友并为图片配文:“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拍照留念,如果手术台上是你的父母亲戚,你还会这么做吗?”该网友称这组图片系从同学微信朋友圈转载,发生在西安某医院,发图只是想让媒体知道,打击不良风气。
该微博迅速在网上传播,21日“手术台自拍事件”已经成为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新闻。“一群身穿手术服的医护人员,在躺着病人的手术台前喜笑颜开,竖着剪刀手,照起了合影。” 这是“手术室自拍”照片传达给网民们的直接信息。由此招来网友最开始铺天盖地的批评,纷纷指责医生不尊重患者和缺乏医德。
21日晚,西安市卫生局宣布了对涉事医院及医生的处理通报。通报称,该照片发生在民营二级甲等医院西安凤城医院,涉事医院被处以多项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对常务副院长记过处分、留职察看一年,分管副院长陈某、麻醉科主任张某、护士长田某3人免职;还责成西安凤城医院向社会进行公开道歉。
22日上午,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西安凤城医院手足显微外科主任郑晓菊详细介绍了照片拍摄当时场景:2014年8月15日手术室最后一台手术,患者是一位40多岁的农民工,打工时腿部严重受伤,骨折、皮肤缺损,面临截肢风险。该医院科室医生从上午10点进行到下午5点30分,进行高难度手术,终于为患者保住了左腿。郑晓菊表示,当给患者打完石膏即将出手术室时,大家一同拍照留念。一个原因是手术成功,大家都很高兴;另一个原因是,第二天就要进入新手术室工作,对使用10年的老手术室作最后告别。
事件真相很简单:西安凤城医院手足显微外科医生因手术室即将搬迁,启用新手术室,相关医务人员在完成手术后,为了留念,拍摄了本组照片。这组照片已开始仅在科室医生同事间传阅,期间有同事放在微信朋友圈中,有网友在朋友圈中看到该组图片,上传至个人微博账号,造成这组图片大范围传播,引发网民热议和媒体报道,形成了这次网络事件。
医生因纪念手术室搬迁和手术成功拍照留念,虽有不太严肃的道德瑕疵,但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因为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传播,形成线上线下热议的焦点事件,并进而招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回顾该事件,自媒体平台传播是事件发酵的最关键因素。那么,自媒体传播者有没有道德责任?
微博认证为浙江援疆外科副主任医师的@白衣山猫认为:这些照片原来发在院长微信朋友圈,面对的都是医生专业人员,本无大错,可被人转到微博上,是转发者不妥。
也有媒体反思自媒体的碎片化传播的弊端:“快”的背后,也意味着被传递的信息往往是碎片化、单维度的。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公众将对某个个案甚至是极端案例的情绪,扩展为对某个群体、某个行业的情绪。
“手术室自拍事件”确实该引发我们自媒体信息传播的伦理反思:当事人是否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拍照片的自由?网友“当唯美不再唯美”将朋友圈中的照片上传至新浪微博平台,这样做是否合乎伦理?未经允许将他人照片发布在陌生人为主体的自媒体平台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六)媒体人自媒体传播的伦理问题案例:
央视主持人赵普微博事件[5]
2012年4月9日上午11时,央视《晚间新闻》主持人赵普在新浪微博发出博文称:“转发来自调查记者短信:不要吃老酸奶(固体形态)和果冻,尤其是孩子,内幕很可怕,不细说。”
短短博文随即被众多网友疯狂转发13万次。不少网友发微博感谢赵普微博提醒。几乎同时,《经济观察报》调查新闻部记者朱文强的微博发帖印证了赵普的说法:“哪天你们扔了双破皮鞋,转眼就进你们肚子了”。
随后不久,两人删除了相关微博,但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明胶和食品安全成了各界关注的热点。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报道“皮革废料所产明胶被制成药用胶囊”,引发全国关注。有细心网友发现,赵普自发出这条微博后,便再未在其主播的《晚间新闻》中露脸,也不再更新微博。
媒体人自媒体使用的道德问题:个人身份还是职业身份;媒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七)《南方周末》评论员微博反对“同性婚姻”[6]
2011年8月30日22:08,身份认证为“南方周末评论员、前时代周报主笔”的李铁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反对同性婚姻的帖文,引发网友热议。8月31日他又发布一条微博:我可以透露一下,南方周末评论部的四个人,没有一个是赞同同性婚姻的。
由此,在与网友对同性婚姻的持续热议中,又引发不少媒体人对其拉《南方周末》为其背书的质疑。《南方周末》资深记者吕明合认为:李铁绑架了评论部,绑架了南周,他虚构民意瞎代表的做法是无法容忍的底线,南周曾以包容的客观态度报道过许多同性恋题材,李铁的观点并不能代表南周。知名评论家五岳散人称:如果你想在微博里只代表自己说话,就别把单位的名字挂在自己的ID上;你不能在享受着前人栽种的大树下乘凉的同时,又时时刻刻让别人把你与单位分开看待。
媒体人的介入,使争论超出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范畴,延展成媒体人微博上个人言论与所供职媒体的关系。
2011年9月3日,李铁将其微博账号从“南周评论员李铁”改为“评论员李铁”,并发表微博:本人微博言论不代表供职机构,虽然之前已有注明,但昵称前缀可能引起了误会,现已摘下,以进一步明确。
二、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及其特征
(一)自媒体及其传播特征
1.自媒体的媒介形态
自媒体(we media)概念产生于2003年。2003年1月,美国IT专栏作家丹·吉尔默(Dan Gillmor)在《哥伦比亚新闻评论》杂志发表了《下一代的新闻业:自媒体来临》(New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Here Comes ‘We Media’)的文章[7],对网络论坛、社交网络、博客等自媒体现象进行比较分析,认为这种新媒介最显著的特点是参与传播过程的所有人都可以获得即时表达自身见解的机会,指出这种不同以往的传播模式将引发传播领域的变革。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公布了由谢恩·鲍曼(Shayne Bowman)和克里斯·威利斯(Chris Willis)联合撰写的全球首份自媒体专题报告《自媒体:大众将如何塑造未来的新闻和信息》(We Media: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8]给出了自媒体的初步概念:“自媒体是大众借助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与全球信息及知识系统连接后所展现出来的大众如何提供、分享他们自身的信息、新闻的渠道和方式。”[9]
自媒体是指大众自主发布自己所知的信息和新闻的媒介平台。这一概念指向的是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发展出的新型媒介形态,在中国如早期的博客和当下的微博、微信。这些信息媒介形态,既是技术赋权的结晶,也是参与式互联网文化的最具代表性平台。
博客(Blog),指的是个人经常更新的简短帖子所构成的网络日志,也被看做是Web2.0时代最早最普及的互联网应用。2002年引入中国,2003年“木子美”事件,博客进入大众视野,博客成为门户网站的标配。博客既是个人即时书写的网络平台,同时也具有媒介的开放性,对博文感兴趣的网络游民可以随时点击阅读和发表评论。只不过这种传播关系的建立,具有随机性和偶发性,节点游离是其突出特征。
微博客(micro-blogging)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即时信息网络平台,用户基于有线和无线互联网终端发布精短信息供其他网友共享,由于用户每次用于更新的信息通常限定于140个字符以内,故此得名。国外最早的微博网站是2006年7月面向公众开放的Twitter,国内第一个广为人知的微博网站2007年5月创建的饭否网,当下国内用户规模最多和传播影响力最大的微博网站是新浪微博。微博是中国公共信息传播的主流平台,也是主要的网络舆论场。每一个公民经过注册都可以成为微博用户,自主发布信息、表达意见。比起博客来,微博客更具有公共性,简单的加关注的传播关系建立机制,使得博文传播具有圈子套圈子的病毒式传播的可能,弱连带关系成就了微博客的传播优势。
微信,2011年1月21日腾讯正式推出的网络社交应用,是目前做活跃的网络交往平台。比起微博这样的开放的信息公共平台,微信更像一个注重私人关系和圈子交流的半封闭网络。用户传播关系的建立机制比微博客复杂,需要经同意许可才能建立朋友关系,这样机制建立起来的交往平台,传播和交流在熟人或者是熟悉的陌生人间进行。虽然私密性比微博客平台强,但微信平台的信息传播并不局限在熟人间,用户可以非常轻易的将朋友圈信息分享到更开放的平台,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博客、微博客、微信这三种典型的自媒体形态,虽然在传播范围、传播关系建立机制等方面有着种种不同,但无一例外地为每一个用户提供了信息发布和分享的平台,成为缺少个人话语表达渠道的中国每一个公民难得的个人媒体平台和渠道。
2.自媒体特征
参与是自媒体最突出的特征,传受界限模糊、内容生产和消费合二为一是这一特征的最佳写照。博客、微博、微信这些自媒体形态,具有保罗·莱文森所说的新新媒介共同的特征:生产者即消费者。美国媒介理论家保罗·莱文森把媒介划分为旧媒介、新媒介和新新媒介。他认为报纸、电视这些旧媒介是“按约定时间运行的媒介”(media by appointment),使用者需要按照媒介确定的时间表去使用。他认为万维网是新媒介,其特征为:一旦内容贴到网上,人们就可以使用、欣赏,并从中获益,而且按照使用者方便的时间去使用。他提出像博客、优视网、维基网、推特网这些媒介形态属于新新媒介(new new media),这些媒介的用户被赋予了真正充分的权力,他们可以选择生产和消费新新媒介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千百万其他新新媒介消费者——生产者提供的。[10]
普通人成为自媒体用户主体,这是博客微博微信这些媒介平台与传统媒体和早期互联网媒介形态的显著区别之处。博客、微博、微信这些互联网应用,面向所有个人和社会组织开放,当然,政府、事业机构、企业甚至包括新闻机构都可以成为其用户,官员、明星、企业家、学者、新闻人也均可申请个人用户账号,这些社会组织和社会精英也一直是传统新闻平台和舆论场中的主要信源。不过,这些新新媒介平台的低门槛甚至是无门槛的开放,使得众多平民、草根、普通人拥有了未曾有过的发声平台、表达渠道。丹·吉尔默在用自媒体(we media)指称这些新新媒介形态的同时,提出草根新闻(grassroots journalism)[11]概念来形容这些媒介形态引发的信息传播革命现象。澳大利亚学者格雷姆·特纳(Graeme Turner)曾提出媒介的民众化转向的命题[12],看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新应用的普及,在技术对普通人赋权下,自媒体平台成了这一论断最贴切的媒介实践。
自我和个体传播,是自媒体区别于其他媒介传播行为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报纸、广播、电视这些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早期的门户网站形态,组织化传播是这些媒介传播行为的共同特征。而在博客、微博客、微信这些新新媒介平台上,每一个个体只要拥有一个账号,都可以相对自主地传播信息,发布自己所看所闻所想,实现了每个人向每个人的传播。另外,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的层层组织化把关,自媒体传播是先出版再过滤,具有比组织化传播更自由更自主的传播空间。自媒体平台的传播方式,不是组织化的,而是个体化的,不是被动的,而是自我自主的。可以说,微博微信平台之所以被称之为自媒体,就是因为这种个体的自主的传播行为特征。
博客、微博、微信这些具有自媒体属性的网络平台,正改变着我们的信息传播生态、舆论格局和话语结构。万众参与的互联网文化,促使着信息生产的社会化;普通人依赖技术赋权,草根新闻和公民表达改变着曾经僵化的舆论格局;个体的自我表达,使得每个个体具有越来越大的使用媒介能力,而不是被媒介所利用,草根具有了话语权,技术变迁改变着以往固化的话语结构。
(二)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及其特征
自媒体传播伦理范畴涉及自媒体信息传播中所有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问题,对于有广泛和深刻社会影响的自媒体传播非常有必要。同时,作为一个新型媒介形态和传播形式的伦理类型,同新闻伦理相比,自媒体传播伦理有着独特之处。
1.自媒体传播伦理何以成立
自媒体传播伦理提出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自媒体传播的社会责任需要。自媒体传播引发了信息生产生态、舆论格局和话语结构的革命性变化,每个个体拥有了前所未有的使用媒介的能力。“人人都是记者”是对这种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恰切隐喻。对于记者的影响力,新华社已故社长郭超人曾说过:记者之笔,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每一个自媒体用户,虽绝非职业记者,当以此言自警。在前文所列自媒体伦理案例中,你可以体会到自媒体如同记者一样的社会影响力,“艾滋女”案例的毁誉忠奸,“医生手术室自拍事件”的是非曲折,“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和“央视主持赵普老酸奶微博”影响到的财产万千。自媒体传播不仅仅意味着到是非曲直、毁誉忠奸、财产万千、人命关天,更意味着每一个自媒体用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媒体社会责任的背后,就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的要求。
第二,自媒体技术普及应用下的利益冲突调整的需要。参与的低门槛,使得自媒体平台具有前所未有开放性。自媒体平台所提供的不仅仅是线上活动空间,它其实就是现实社会本身,反映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关系。多元的传播主体,不同的利益表达,必然形成种种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这些关系的协调和利益冲突的调整,亟需自媒体伦理建设。
第三,自媒体信息传播秩序建设的需要。人类需要建立信息传播秩序来规范信息活动,传播伦理就是响应这一需要的产物。新闻伦理顺应了新闻职业活动秩序建立的需要,广告伦理响应了社会对广告活动秩序的需要,公关伦理呼应了人们对公关活动秩序的需要。自媒体传播是一种新颖的信息传播类型,无疑也亟需建设信息传播秩序。已有的信息传播规范是否适用?是否存在规范缺失情形?如何治理自媒体失范行为?这些实践中的道德建设问题,需要伦理层面的反思和研究。
2.自媒体传播伦理特征
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具有区别于传统媒介伦理的一些新颖和独特之处。
自媒体传播伦理不属于职业伦理范畴。新闻伦理、广告伦理、公关伦理这些传播伦理类型,规范的传播主体是新闻媒体从业者、广告从业者和公关业者,约束的是职业行为。但自媒体传播主体主要是非组织化的个体,自媒体传播伦理针对的是非职业化的信息传播行为。自媒体传播伦理不属于职业伦理范畴,应是公民信息传播伦理的一种特殊类型。
自媒体信息传播活动形态多样,导致相应的自媒体传播伦理判断和道德评价复杂化。不同的传播主体,可以使用公共性程度不同的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进行上传、转发、分享、评价等多种信息传播活动。如此,一旦引发信息伦理问题时,对此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会陷入较为复杂的情境中。比如“艾滋女”事件中,对上传裸露照片和发布恶意中伤贴文的博主进行道德谴责,几无争议,但那些大量的转发者,是否散播不良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无共识。再如“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不雅视频上传者应受到道德谴责,而那些转发者的转发行为是否正当?“医生自拍事件”中,医生仅仅在私密性的朋友圈里上传自拍视频,却由“好事者”将其上传到公共性的微博平台,引发大范围传播,私密的社交平台上传者是否有道德缺失,造成微博平台大范围传播的上传者是否该承担道德责任?多样的自媒体平台,多元的传播者,多形态的自媒体传播活动,使得自媒体伦理判断和评价复杂起来。
自媒体传播伦理,涉及私人领域问题突出。自媒体传播主体主要是一个个社会个体,传播内容趋向个性化。博客、微博客、微信这些自媒体平台,造成了私人领域媒介化。[13]原先发生在私人领域的事件,但由于它们通过自媒体平台引发大范围传播,个体私人领域越来越多的呈现在公众面前。一些原先在私人空间传播而无问题,因为媒介化在公共空间传播,由此引发伦理问题。比如“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和“医生自拍事件”,相关视频和图片在男女朋友间或者同事朋友圈传播不存在伦理问题,一旦经由自媒体平台大范围传播,就会引发系列道德问题。
自媒体信息传播品质,成为广为诟病的伦理问题。自媒体传播者大都是不具备专业传播素养的“业余者”,在传播流程上“先出版后过滤”。美国的媒介批评者安德鲁·基恩(Andrew Keen)曾担心过“高贵的业余者”掌控下的网络世界:“Web2.0就像打开的潘多拉盒子,它让我们的社会产生了频繁接触色情文化的年轻人、从事网络剽窃的盗贼、患有强迫症的网络赌博者以及各种各样的痴迷者”[14]。我们自媒体信息传播中,虽不致如此,但自媒体传播的内容品质确实堪忧:谎言和谣言流传不息,低劣和低俗信息泛滥。
自媒体传播伦理问题极易引发社会道德关注。自媒体平台赋予每一个用户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权利,每一个用户都是其他用户行为的评价者和监督者。自媒体构筑了一个如同福柯所言的全景监狱式的网络,“这一网络以其权力效应维系着一个整体并完全覆盖该整体,其权力效应来自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即监督者永远被监督”[15]。每一个自媒体用户都被置于其他用户的监督之下,一旦一个用户的自媒体传播行为触及道德底线,总会有其他用户发现并发表批评意见。众多用户的道德评价会形成网络舆论或者媒介事件,引发更大社会范围的道德关注。
自媒体传播伦理建设主体多元。自媒体传播的伦理责任主体,除了自媒体用户,还有自媒体平台运营商以及网络运营商。就拿新浪微博来说,微博用户、新浪微博平台、宽带运营商都是微博传播的伦理主体。在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秩序建设中,需要用户、平台、运营商几大主体共同努力。
三、自媒体传播中的常见伦理问题
自媒体传播伦理虽然是新形态的伦理范畴,但就问题现象层面,可谓新瓶装旧酒,可以说是新媒体,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信息真实和准确;隐私侵犯;造谣诽谤;炒作和信息操纵;不良信息传播问题。
(一)虚假信息传播
在线上空间和线下世界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对自媒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质疑的声音。没有专业编辑、核实机制和层层把关者,我们不能像相信通讯社、报社、电视台那样,去相信微博、微信、博客平台上一个个用户上传的信息。这个由背景复杂、未经过滤的用户而生成自媒体内容,谎言和虚假信息的存在不可避免。
自媒体平台常常掀起名人“被去世”闹剧,2015年3月份“李光耀去世”就是一例。3月18日晚间,国外推特用户上传“新加坡总理公署网站通告截图”,该截屏显示:新加坡总理公署发布关于李光耀逝世的声明。国内微博、微信平台众多用户纷纷转发,造成大面积传播。结果证实,李光耀辞世为假消息,新加坡总理公署已就此事报警。
自媒体平台已经成为假新闻的滋生地,也是谎言的传播场。2015年6月24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新媒体蓝皮书对2014年92条典型假新闻的分析显示,59%的虚假新闻首发于微博。在微博微信这样的自媒体平台,这样的传播行为很常见:一些用户出于恶搞或者哗众取宠心理,发布没有依据、随意捏造的信息;众多用户将信将疑,随手转发含有假新闻的帖子。
自媒体自由开放的平台,造成了新闻信息生产的社会化,社会化的信息生产,不可避免的成为别有用心的用户的话语场。无中生有,杜撰事实;网络炒作,造假借势;捏造新闻,诽谤他人,种种不良传播行为,都会导致自媒体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流言蜚语,造谣诽谤
自媒体平台为所有人向所有人传播提供空间和渠道,不过,也成为流言滋生地和谣言流转站。各种真假难辨的流言和传言在微博、微信上大量传播。近年来,有不少“著名谣言”在这些自媒体平台广为流传。比如:年轻女性被麻醉拖走后挖肾并贩卖、某地一男子炒股亏损后跳楼身亡、某地出现孩子被偷现象、肯德基6个翅膀的鸡、“小太阳”导致孕妇流产等。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5年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1775人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者认为谣言最严重的三大领域分别是:食品安全(72.2%)、人身安全(56.9%)、健康养生与疾病防治(54.0%)。
自媒体平台上,除了这些“空穴来风”的都市流言外,还有别有用心的网民的造谣诽谤的传播活动。这些人针对个人或社会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谣生事。前文艾滋女案例中,网民杨某就利用博客平台,冒充女友“闫德利”开博客,捏造卖淫女、艾滋病等事实,实施诽谤行为。“官员开房200次”案例中,黄某某等人因审批手续未获批,通过自媒体平台上传当地工商局官员王某某“开房200次”的网帖,导致王某某卧轨自杀。
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是一个具有广泛参与性的信息空间,这个空间通过众多公民的参与,让事实真相得以呈现,但同时也为流言蜚语提供了滋生土壤,给那些别有它图者留下了诽谤造谣的渠道和空间。
(三)隐私披露和公开
西方学者鲁宾认为隐私是自我的最深层次,一般不会轻易向别人暴露。[16]即使是暴露自我这一最深层次的内容,也仅仅是限于人际交往的场合和值得信任的对象。在当代社会,私人生活越来越多的走向公共化,如同哈贝马斯观察的那样:“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这两个环节之间的界限又一次消失了。”[17]曾几何时,传媒领域成了发布私人生活故事的领域,或者是娱乐明星们靠此获得公共性,或者是市井小民这些小人物被讲述的“百姓故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这些自媒体平台的广泛使用,私人生活越来越被媒介化,私人信息愈发见诸于自媒体内容中。原本应在人际交往场合和值得信任对象那里传播的个人隐私,越来越多地,并且越来越容易地,在自媒体建构的公共空间里被披露和被公开。
从隐私主体来看,自媒体传播中隐私披露集中在三个类型:一是娱乐明星的隐私披露,这也是传统媒体中隐私披露的主要类型;一是官员的隐私披露,在公民维权和反腐揭弊的网络行动中,大大小小各级官员的婚恋、财产乃至私生活信息披露,成为吸引关注的常见网络行动手段;还有一类是草根民众的私人生活和隐私信息的公开传播,来自私人领域的信息是自媒体平台中用户生成的主要内容,未经他人允许上传或转发私人私生活信息,常常可能引发隐私侵犯的质疑。前文 “艾滋女”案例中,受害者闫德利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照片的大范围传播,“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案例中,私人视频的未经当事人允许的上传转发,“医生手术室自拍”案例中,私人分享的工作照在微信微博平台大范围传播。这几个典型案例中,都涉及到普通人隐私不当公开的问题。与传统媒体呈现的隐私主体相比,后两类是自媒体传播中突出、多发和常见的隐私披露类型。
当自媒体传播中隐私公开引发道德质疑时,与传统媒体的经历相似,如果隐私主体是娱乐明星这样的公众人物,公众兴趣常常是被引用的道德依据;如果隐私内容涉及官员,公共利益则是最佳道德接口。
值得注意的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隐私公开争议,有着两类较为独特的传播情形。一类是上传和转发的不同情境,自媒体对他人隐私的公开,最早的上传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大量的转发者是否该承担道德责任?“艾滋女”案例中,毫无疑问,恶意上传闫德利隐私信息的网民杨某,理应受到谴责,不过,博客平台上那些大量的转发者是否收到道德指责,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另外一类传播情形源于不同自媒体平台的空间公开程度设置的差异。微信相对于微博来说,私密程度较高,如果说微博如同广场,那么微信的朋友圈就像居家客厅。虽如此,微信朋友圈也不是绝对私密的空间,朋友圈中的其他人可以轻易将圈中的包含隐私信息的内容在更大范围内传播。隐私侵犯的一个重要维度是,隐私主体是否知情同意,当其知情同意时,隐私侵犯指责就不能成立;另外,行为人在公众场合的隐私行为,视作隐私主体不在意自己隐私信息的公众展示,相当于放弃隐私权。那么,自媒体隐私传播问题的关键在于,较为私密的自媒体平台用户,发布个人隐私内容时,是否视作对大范围传播的知情同意?那些将本应在私密范围传播的隐私内容公开传播,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医生手术室自拍”案例中,本是微信朋友圈里同事间分享的工作照,网友“当唯美不再唯美”却擅自将这些照片在微博上广为发布,这名网友是否侵犯自拍医生的个人权益?医生将自拍照在微信朋友圈分享,是否视作放弃隐私保护权益?这类隐私公开的争议,源于自媒体平台公共性和私人性界限模糊的媒介属性。
(四)炒作与信息操纵
开放的自媒体平台赋予每一个用户的媒介近用权,每一位公民均可通过自媒体账号进行信息传播活动,这其中,包括那些网络黑手、网络推手的舆论炒作和信息操纵行为。他们基于私利或者不可告人的目的,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策划、炒作和公关营销活动。更有甚者,不择手段,在网上兴风作浪、造谣诽谤、招摇撞骗,侵犯他人个人权益、扰乱网络秩序。
一种常见的自媒体平台的信息操纵类型,是基于个人阴暗心理,通过自媒体平台揭人隐私甚或造谣诽谤,以此操纵信息打击报复与其有个人恩怨的他人或组织。“艾滋女”案例中,杨某为报复女友,通过博客平台,发布“艾滋女卖淫”、“279名性接触者电话”等贴文和吸引眼球的图片,操纵网络信息传播,形成对受害者的舆论压力和名誉伤害。
为获取经济利益,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舆论炒作,这是网络推手较为流行的网络信息操纵活动,自媒体平台成为低成本的网络公关和营销手段。“贩卖儿童一律死刑”事件就是典型的自媒体营销案例。2015年6月17日微信微博平台发生“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网络表态传播热流,实质上是某婚恋网站通过自媒体平台掀起的“花钱买用户”的商业信息操纵行为。该事件也引发了网民的不满,但无奈之处在于:一个利用自媒体平台操作的商业炒作行为,毕竟引发了公众议题讨论,也没有造成具体切实的公众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损害,甚至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法无禁止便可行,主管部门又奈之若何。
市场经济下,微博微信这些自媒体平台越来越被精明的商家和公关人士瞄上,众多网民一次又一次被忽悠,对此一直不断有道德质疑声:这样合适吗?商业炒作的底线在哪里?
(五)不良信息传播
自媒体平台传播中,信息良莠不齐、泥沙俱下,淫秽色情类信息、诈骗类信息、暴恐类信息等不良信息也泛滥成灾。在前文所列举的艾滋女事件、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中,不雅视频和有害信息传播,都曾引发社会的非议和不满。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015年5月统计的全国有害信息举报情况:共收到有效举报141.9万件,淫秽色情类有害信息举报居首位,达83.4万条,占比58.8%;政治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24.4%;诈骗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7.3%;侵犯网民权益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3.4%;暴恐类有害信息举报占比2.6%;赌博、私服外挂等其他有害信息举报占比3.5%。
在这些举报件中,腾讯受理举报101.5万件(微信40.3万件、QQ 58.8万件、微博1.2万件、网站1.2万件),新浪受理公众举报36.11万件(新浪微博34.25万件),百度受理公众举报3872件,天涯受理公众举报189件。根据公众举报,腾讯对利用微信、QQ进行诈骗、招嫖等违法活动的账号进行了集中清理;新浪及时关闭了一批传播淫秽色情类有害信息、政治类有害信息的微博账号。
自媒体成为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移动互联网成为淫秽色情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如一些微博、微信、QQ非法账号,以演员、模特、“网络红人”等身份,发布卖淫招嫖信息;一些不法网络用户借助即时通讯工具、在线支付工具对存有淫秽色情视频的网盘账号进行非法交易;一些不法网民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的“阅后即焚”功能传播淫秽色情图片。
(六)媒体人自媒体传播的伦理问题
媒体人是自媒体平台上特别活跃的、影响力较大的用户群体。作为职业传播者,媒体人凭借着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成为自媒体中的特殊力量,不过,他们在自媒体的使用中,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特别的伦理问题。
一类问题是发布所属媒体尚未刊载的信息。如央视赵普微博发布“老酸奶”信息案例。赵普是央视知名主持人,其微博以真名示人,人们很容易将其发布信息与其职业身份相关联。他在实名微博中发布的“老酸奶”信息,也饱受伦理质疑:先于所在媒体发布信息,会对节目核心信息和内部秘密泄露,造成媒体的利益损失;微博字数有限,所披露内容并非栏目调查全部结果,若与事实存在大的出入则会误导公众。[18]但也有新闻学者[19]支持赵普的微博信息发布,认为由于报道内容敏感,无法经由传统媒体渠道发布,媒体人通过个人微博进行披露,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维护了公众利益。这一类问题折射出了媒体人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组织利益之间的矛盾。西方媒体界也曾遭遇同类问题:美联社一位摄影记者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被捕,有员工将此消息通过社交网站推特先发布到网上,美联社高层在内部邮件中严厉指责这种行为是“胳膊肘往外拐”,美联社执行总编辑卢∙费拉拉在邮件中告诫员工:你们的首要任务是为美联社工作,而不是推特。[20]
另一类问题是发布与所在媒体不一致的观点。如前文的《南方周末》评论员发布的反对“同性婚姻”微博的案例,有媒体人认为该评论员就敏感话题发表微博言论,有违所属媒体的中立立场,给所属媒体的声誉造成困扰。在个人账号上发布关于公共事务和社会话题的言论,是否会影响所属媒体声誉,是否应该进行限制,自媒体使用者和媒体管理者常常为此陷于纠结之境。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媒体人的自媒体表达的模糊属性——是纯粹个人身份还是职业工作者身份。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言论属于公开言论,即使在自媒体账号中不标注个人的职业身份,只要发言就会暴露真实身份,所发表言论很难不被“粉丝”与所属媒体立场进行联想。
现在,媒体工作者普遍使用自媒体平台,将其当做获取新闻线索、拓展采访资源、进行话语表达和获取社会资本的工具。但,上述两类比较特殊的伦理问题,反映了媒体人自媒体使用中的道德困境,折射出了媒体人自媒体运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媒体人在个人身份和职业身份、个人表达自由和职业伦理、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组织利益之间艰难抉择而陷入困惑之中。
四、自媒体传播伦理问题的规范与治理
自媒体信息传播中涌现的伦理问题,反映了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诸多伦理关系的不协调,呈现出自媒体信息传播活动所导致的种种利益冲突。针对诸多问题,自媒体信息传播需要系统的道德建设和综合治理,以此建立良好的运行秩序、协调各方关系、平衡利益冲突。法律规范、行政规定、伦理规约,这些是自媒体信息传播秩序建设的标配,也是解决自媒体传播伦理问题的必备路径。
(一)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规定
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出现的伦理问题,自媒体传播行为对他人、群体和社会利益损害。法律是强制性规范,也是伦理底线。国家有关机构和部门,也制定出来一系列的规章规定,也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1、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诽谤和要挟等行为的法律规范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法院和检察院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自9月10日起实行。该司法解释对发布诽谤信息、编造虚假信息和利用网络进行威胁等网络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对自媒体平台传播行为起到了强制规范作用。[21]
(1)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入刑
《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提起公诉
按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解释》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混乱可定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有偿删帖可追究刑责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2、淫秽色情不良信息和低俗内容的法律规范
(1)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互联网低俗信息专项整治中公布的低俗信息认定标准:
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组织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办公室发布了专项行动中对低俗信息的认定标准,其中绝大部分可被认定为有关法规中界定的“淫秽色情”信息或“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具体内容有:
(一)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
(二)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三)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四)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五)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六)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
(七)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八)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九)情色动漫;
(十)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十一)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十二)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十三)推介淫秽色情网站的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
3、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传播内容及其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中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庞大,用户账号乱象丛生。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被俗称为“账号十条”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规定确定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规定》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规定》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规定》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5、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所属媒体未曾刊发的信息,这是新闻从业人员使用自媒体账号的一个常见伦理难题。不过,2014年6月30日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施行的《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行为做出规范。
该办法中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做出界定: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办法》明确了媒体对从业人员职务身份开设自媒体账号的监管责任,第七条中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办法》对从业人员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职务行为信息做出限定,第七条中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对违反规定发布职务行为信息,《办法》也做出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第十六条规定: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伦理公约
伦理公约是信息传播道德自律的重要机制,在互联网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些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伦理公约和道德共识,这些公约和共识也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重要道德规范。
1、七条底线
2013年8月10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了“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 纪连海、廖玒、陈里、潘石屹、古永锵、陈彤、周小平、薛蛮子、徐世平、齐向东、孙健、胡延平、张国庆、高龙等网络名人坐在一起,就如何在互联网上发挥作用,传递正能量、抵制谣言、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进行讨论。论坛上,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了网友遵守的七条原则,被称作“七条底线”,这也是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伦理公约。这七条原则有:
法律法规底线;
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国家利益底线;
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道德风尚底线;
信息真实性底线。
2、微博社区公约
新浪微博是代表性的自媒体平台,新浪微博平台与用户共同制定《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是新浪微博自媒体用户须尊重的行为规范,也是自媒体平台较为典型的伦理公约。该公约对用户的账号信息内容和账号发布信息行为作出一系列规定。
《公约》规定,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包括:昵称、头像、个人介绍、帐号模板等),但不得设置含有以下内容的帐号信息:(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 包含人身攻击性质内容的;(三) 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的;(四) 包含其他非法信息的。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
《公约》规定,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但也限定了一些不得发布的信息类别,根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中的解释,这些违规信息主要有三类:危害信息、不实信息、用户纠纷类违规信息。
危害信息主要包括:
(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简称“敏感信息”),主要表现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 宣扬邪教、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8.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 垃圾广告,包括垃圾信息和恶意行为,主要表现为:
1. 从事买卖粉丝及相关业务;
2. 从事刷评论、刷转发、刷投票、刷有奖活动业务;
3. 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大量发送广告信息;
4. 虚假中奖信息;
5. 机器抓取发送的无意义内容、重复内容。
(三) 淫秽色情信息,主要表现为:
1. 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 色情:露三点的图片、视频,带有色情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他人类似感受的音频、文字。
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 整体失实:事件本身系子虚乌有。
(二) 捏造细节:捏造细节使整个事件被扭曲。
(三) 图文不符:通过错误的图文搭配误导他人。
(四) 夸大事实:在描述中对事实夸大其词,误导他人。
(五) 过期信息:将已得到解决的事件作为新消息发布,并略去已产生的结果。
(六) 信息残缺:隐藏部分事实,以不完整的信息误导他人。
(七) 断章取义:将部分事实加上推测作为事实发布。文艺评论不适用本条规定。
用户纠纷类违规,主要包括:
(一) 泄露他人隐私,主要表现为:
1. 泄露个人信息:公开他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用户已公开或授权公开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2. 泄露其它信息: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信息。如:性取向、生理及心理缺陷、财产状况、邮件及通讯信息,等。
(二) 人身攻击,主要表现为:
1. 侮辱: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
2. 诽谤:刻意捏造信息破坏他人名誉。误解不适用本条规定。
3. 肖像篡改:修改他人肖像且令本人不能接受。
(三) 冒充他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及各类自我说明,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
(四) 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出处或标识转载。
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新浪微博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图片。
(五) 骚扰他人,主要表现为: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
(三)新闻从业者自媒体账号使用的伦理规范
新闻从业者在自媒体个人用户账号使用中,遭遇到个人身份与职业身份、个人自由表达与媒体利益的冲突。国内外不少媒体组织对员工自媒体账号使用都有内部规范,美联社的雇员社交媒体使用指南是西方媒体的一个典范,国内学者徐讯提出的社交媒体使用规范则是国内媒体可资借鉴的范本。
1、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使用指南
2012年2月修订的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使用指南,具体要求有以下内容:
1.鼓励记者使用社交媒体, 建议记者在社交网络注册账号, 私用、公用或者公私兼用均可。如因公使用,账户名称不必出现美联社字样,但个人简介中应亮明身份。头像应使用个人照片。禁止发布内部或机密材料。个人简介不应包含政治倾向及政治观点。
2.对有争议性的公共话题宜谨慎发言,保持中立。喋喋不休地议论他人有损美联社及其雇员形象。
3.互联网上没有隐私, 必须注意个人言行。
4.记者转发内容时应慎重,没有评论就转发,容易让人感觉记者赞成转发的内容。应避免不加任何描述性的转发。转发时适当使用介绍性文字、冒号、引号等,帮助区分他人观点。
5.应避免将政治候选人加为好友或关注。可采取“悄悄关注”。
6.鼓励员工在社交媒体上提供美联社内容链接,谣言和未经证实的信息除外。
7.不得在美联社正式发稿前抢发突发新闻。重要、独家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应首先提供给美联社,而不是在社交网络上直接公布。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同意。
8.因种种原因美联社未能采用的内容,允许记者在社交网络上分享,例如通常所说的“新闻边角料”——因时效或字数篇幅的限制不能作为正式新闻发布。
9.社交网络上的消息源也必须核实。如果消息源声称是某公司、组织或政府机构的高层, 则必须通过电话向其所在的机构确认。不能简单地从社交网络上引用内容、图片或视频,并将其视作社交账户的原创。例外情况须与主管及法务人员协商。
10.支持记者与用户展开互动。经读者或观众提醒纠正了错误,应向对方致谢。如果用户评论中的事实有误,如果时间允许,最好回复,并澄清事实。
11.鼓励雇员转发和分享美联社官方账号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记者应避免在美联社官方账户发表评论。这些账号是面向公众的沟通渠道,是为保证公众评论并与之互动,而不是让记者在众目睽睽之下谈论自己。
从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指南中,可以看出西方媒体鼓励从业人员使用自媒体账号,同时进行必要的控制,这种控制条文中呈现浓浓的新闻专业主义的伦理规范痕迹,比如要求对争议性议题保持中立、避免将政治候选人加为好友、核实社交网络上的消息源。另外,媒体组织利益也是美联社对雇员社交媒体使用进行规范的一大出发点,鼓励员工在社交媒体上提供美联社内容链接,要求不得在美联社正式发稿前抢发突发新闻,重要独家内容首先提供给美联社,这些条文的背后维护的正是媒体的利益。
2、国内学者的建议
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教授负责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课题组,于2012年10月完成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该手册目前虽未正式公开,但对从业者具有一定借鉴价值。其中,对新闻工作者使用微博提出如下建议:
新闻工作者使用社交媒体应避免与单位及职业身份产生利益冲突。
注册及使用媒体“官博” 账号应有严格的批准程序,遵循媒体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
新闻工作者应注册个人账号,当其能够被公众识别其职业身份时,应该:
在首页加上“免责条款”,明确所表达内容与所在单位无关。
区分所发布信息是“事实”还是“观点”,对事实信息的发布最好提供相关链接。
观点信息所持立场应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
在冲突事件中表态应谨慎。
对评论中涉及单位利益的内容,应立即删除。
对媒体内部事务的建议应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不宜在微博中表达。
以上建议也与国内媒体内部规定一致,看来,基于职业身份背景的较高信息伦理要求,以及维护媒体组织利益,与西方相关伦理规范一样,也是国内新闻工作者自媒体账号使用规范中的两大底色。
五、自媒体传播伦理难题及分析框架
自媒体信息传播中,那些违纪违法、不良信息传播行为,即使自媒体传播主体自身,也自知其恶的定性,社会对其善恶评价和是非评判,不存在根本分歧,对这些伦理问题,重在规范和治理。不应忽视的是,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却也存在着善恶定性模糊、是非评价不一的伦理难题,在这些问题上,社会并为形成共识,自媒体传播者也存在认知困惑。对这类伦理难题和道德困境问题,却需要建构起理性的认知框架,为传播者提供合情合理的伦理引导。
(一)自媒体传播伦理难题
自媒体用户在转发信息时,是否应该像新闻职业工作者那样联系消息源进行核实?自媒体用户发言时是否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如果限定用户发言,是否抑制自媒体的开放自由空间?如果自媒体传播导致损害结果出现,原发者和转发、评论者,是否应当承担同样的责任?自媒体平台这样的网络中介者,是否应该像报社、电台、电视台那样承担起内容生产者的把关审查责任,过滤审查每一个自媒体用户生产的内容?在传播伦理责任承担上,草根用户是否与那些动辄上万粉丝的网络大V一样分量?这些问题,在当下微博微信这样的自媒体平台上,常常发生,也经常因为一些如同前文所列的那样典型案例的触发,引起网络平台乃至现实社会空间的争议与辩论。如此问题,已非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这样的伦理问题那样是非明辨和善恶自明了。接下来,从伦理范畴、透明原则、责任伦理几个层面进一步讨论自媒体信息传播伦理,希望这些讨论能为自媒体伦理难题提供一些有效的分析框架。
(二)伦理范畴:信息伦理VS专业伦理
自媒体信息传播,是否要遵循新闻专业伦理要求?
新闻业经历近百年的行业洗礼,建构起了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意识形态,其中,就有被共同认可的职业信息传播伦理原则、要求、规范,比如:公共利益之上、客观、真实、公正、平衡。对于归为个体、公民、非职业化信息传播类型的自媒体信息传播,这些来自职业信息传播实践的道德规范是否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下的新闻生产社会化的趋势下,新闻职业伦理应当相应社会化,可以作为对公民信息伦理行为的一般性要求。这种观点把客观、真实、公正、平衡这些新闻职业伦理原则视作人类新闻传播实践的伦理文明结晶,认为这些原则、规范反映了建构公共信息传播秩序的社会需要,不应当局限于职业媒体人,应当成为公民信息传播的普遍性要求。
不支持自媒体信息传播遵循新闻专业伦理要求的理由很多样。新闻专业伦理的主体是职业传播者,属于职业伦理范畴,以此对自媒体信息传播的公民传播者进行伦理规约,要求过高;公民不具备遵循职业伦理规范的条件,比如新闻核实原则,作为一般公民个体,没有媒体人所拥有的信源核实的人力资源、组织资源、信息资源;多数自媒体用户的传播影响力有限,即使出现传播问题,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不大,不必承担过多的传播责任,也没必要遵循过高的职业伦理规范;职业伦理规范下的传统媒体道德失范问题严重,一个问题多多的职业共同体的道德规范,没道理再强加到公民信息传播主体身上。
自媒体信息传播需要建构起信息伦理秩序,新闻专业伦理是浸润着百年职业媒体人的伦理文明成果,也是自媒体信息伦理建构可资利用的宝贵伦理资源。不过,是否将职业伦理规范迁移到自媒体信息传播领域,还应考虑具体传播情境、公民的伦理践行条件、传播社会影响力等等因素。
(三)传播原则:真实VS透明
真实性是职业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原则,在新闻职业实践中也形成了践行真实原则的制度,重要新闻需要多层多环节把关,要对新闻源进行核实,有可能的话要对多个不同信源进行对比核实。自媒体平台的个体用户,确实不具备职业媒体人所具有的组织资源和信源资源,也没有职业人所具有的时间条件和技术技能,遵守核实制度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严苛要求。
自媒体时代,透明性原则越来越受到青睐,有西方研究者提出:“透明性在博客的地位,相当于真实性在传统新闻中的地位”。[22]透明性原则最早在网络新闻传播中被提出来,指的是新闻的制作者向受众解释和说明如何选择和生产新闻的过程。受众可以藉此评判信息是否可信、获得过程是否可靠、提供信息的用户有何动机和偏见。提倡透明性显示了对真相和受众的真诚,也显示了内容提供者对受众的尊重。
透明性原则只需要自媒体用户在发表贴文时对内容的来源、编发过程做出简要说明,不需要占用过多时间进行多方核实,透明性原则贴合了自媒体用户的道德践行条件。相较于核实原则来说,透明是一个践行难度适宜的原则。虽然透明性不是达到信息真实的充分条件,但是不透明,却是虚假和欺骗的必要条件。
借鉴科瓦奇和罗森斯蒂尔所提出的透明性三要素[23],自媒体传播中的透明性可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第一,在可操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说明如何得到所发信息的;第二,对可能导致误会的内容提供的决策和动机作出说明;第三,必须承认,所提供内容中还存在一些没有得到回答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必要说明。
(四)责任伦理的多维面向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1919年提出了“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的伦理界分,这曾被称为伦理学领域“哥白尼式革命”[24]。韦伯认为,一个成熟的人,应该意识到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责任伦理是一种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担当意识,要求人们必须为自己涉及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作出交代和说明,必须承受与此行为相关的所有人对此种行为之正当性的审判和评价。[25]作为自媒体用户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信息传播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责任伦理是评价和理解自媒体传播伦理难题的一个较好的理论资源。
依据自媒体用户身份及其传播行为特征,在评价同样情境下自媒体用户传播责任时,可有具体的或显著或细微的差别,这些差别具体见微于以下一些用户差异上:
自媒体组织用户,要比个人用户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因为组织机构有更多的资源和条件来精心组织自己的传播内容。
自媒体组织用户中,新闻媒体用户要比非媒体用户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他们是职业的,他们的影响力更大,他们应当比其他用户更专业。
自媒体个人用户中,公众人物要比其他一般用户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自媒体传播行为往往借助他们的已有身份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他们也比其他一般用户更多的媒介资源为自己做辩护。
自媒体个人用户中,媒体人用户要比非媒体人用户承担更大责任,因为他们就是干这个专业的,他们具有相应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应该遵守更严格的传播伦理规范,承担更大责任。
自媒体用户中,拥有更多粉丝量的用户,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他们比较少粉丝量的用户拥有更大传播影响力,一旦造成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也更大。
五、网络中介者的道德责任
微博、微信这些自媒体平台,属于交互性计算机服务(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的提供者,同作为内容提供者的自媒体用户不同,它们是网络中介者(intermediaries)。这些网络中介者为自媒体用户提供了自由开放的网络交往空间,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它们是否应该承担伦理责任?对它们的道德要求是否向传统媒体看齐?
在涉及传播责任的争议时,出版者(publisher)与散布者(distributor)[26]的区分很关键。两者的区分,主要是基于传播者对传播内容是否具有“编辑控制”的权能。报纸、杂志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这些机构以其所拥有的载体发布信息,对所发表的内容有完全的编辑控制权,它们主导了传播内容的生产,这些机构可归为出版者,自然要为其出版刊播的内容承担责任。而像书店、图书馆、报摊这样的机构,对传播内容很少或几无编辑控制,仅为信息的传播者,它们不同于出版者,不必为他人生成的内容承担过多责任。
自媒体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样的网络中介者,为自媒体用户生产的内容提供发布平台,不同于报纸杂志电视台这样的出版者,对自媒体用户的内容较少编辑控制,更应视作信息散布者。在传播内容的道德责任承担上,死不应该像传统专业媒体那样做严格全面的要求,但毕竟提供了言论发布渠道,应该承担作为信息散布者的责任。在涉及这些网络中介者的道德争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自媒体平台的媒介属性,不应过分进行责任归咎,否则会危及平台的信息传播开放性和自由度。
[1]参见:葛西劝、董立龙:《艾滋女事件疑犯被警方刑拘承认散布谣言》,河北日报,2009年10月23日
任沁沁、雷娟丽:《“艾滋女”事件: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http://www.sina.com.cn
郭晶:《北京网评会:吸取艾滋女事件教训防网络诽谤传播》,人民网,2009年11月05日,http://news.sina.com.cn/c/2009-11-05/181818984011.shtml
林小明:《艾滋女证清白 给了谁一记耳光》,2009年10月20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端子:《“闫德利事件”法律责任分析》,2009年10月20日大河网-大河报。
[2]刘涛:网曝“局长开房200次”致其卧轨温州两男子被判刑,东方早报,2014年9月3日。
[3] 参见林斐然:“网上疯传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确系商业网站炒作”,新京报2015年6月18日。
[4]参见许梦娜、苏展:《西安“手术台自拍”被免医生:都感到很委屈》,澎湃新闻,2014年12月23日。
肖金:《“手术室自拍事件”问题出在哪儿》,新文化报,2014年12月23日。
[7] Dan Gillmor,’Here Comes We Media’,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s,January/February,2003.网址:http://www.cjr.org/year/03/1/gillmor.asp.
[8] S.Bowman,C.Willis,”We Media: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Reston: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2003),p.5.
[9] 原文:“We commissioned We Media as a way to begin to understand how ordinary citizens,empowered by digital technologies that connect knowledge throughout the globe,are contribution to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ir own truths,their own kind of news.”
[10] [美]保罗·莱文森著,何道宽译:新新媒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页
[11] Dan Gillmor.We the Media-Grassroots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Sevastopol,CA:O’Reilly,2004.
[12] [澳]格雷姆•特纳著,许静译:普通人与媒介:民众化转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05页
[13] [英]约翰·汤姆森著,高銛等译: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263页。
[14] [美]安德鲁·基恩著,丁德良译:网民的狂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反思。海口:南海出版社,2010年,第159页。
[15] [美]马克·波斯特著,范静晔译:第二媒介时代,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16] 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第四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178页。
[17] [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18] 阴卫芝:《选择的智慧:职业传播者网络传播伦理问题、案例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6-57页。
[19] 刘海龙:《新闻工作者微博应用的困境及其根源》,新闻记者,2012年第9期,第30-34页。
[20] 转引自阴卫芝:《选择的智慧:职业传播者网络传播伦理问题、案例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7页。
[21] 徐隽:网上造谣扰乱秩序属寻衅咨询罪,人民日报,2013年9月10日。
[22] Jane B.Singer,Contested Autonomy:Professional and Popular Claims on Journalism Norms.Journalism Studies,Vol.8,No.1,2007.p86.
[23] [美]科瓦奇、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85-87页。
[24] 参见徐邦友:从意图伦理到责任伦理:中国政治伦理精神的嬗变,《浙江学刊》,2009年第4期。
[25] 参见展江、彭桂兵: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2页。
[26] 张金玺:美国网络中介者的诽谤责任与免责规范初探。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1期,第70-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