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边界的讨论——从美国的两起司法判例说起

  

新闻自由与边界的讨论——从美国的两起司法判例说起

 

辛自强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

 

摘要:新闻自由在当代媒体环境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持,然而更为便捷的资讯传播也同时放大了新闻自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将眼光投向新闻自由高度发达的美国,从其现实判例中寻找规范新闻自由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 新闻自由,边界,限制

 

在资讯发达的今天,我们时时刻刻多能接受到来自不同渠道五花八门的信息,发达的媒介在为我们提供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同时也在一点点渗透入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价值与信仰之间的冲突。为我们素来珍视的表达自由在实现更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隐约担忧他所带来的侵蚀。我们的一言一行伴随着便捷的传播方式在轻松跨过物理界限的同时,也随时可能跨过我们看不到的权利的界限与价值的界限,这样的跨界带来了思想的交汇碰撞以及难免的公与私、对与错的价值以及权利冲突。这使得对信息表达自由的界限的讨论更加有益也更为迫切。

一、为什么要自由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娱故,二者皆可抛。”斐多菲这首流传甚广的短诗向我们展现了人类对“自由”的热爱,甚至将其视作高于生命的无上价值,新闻自由作为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延伸,则有着独特的价值。

第一,新闻自由是发现真理的保障。对真理的追寻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无数仁人志士也都曾为了自己确信的“真理”而怕头颅洒热血,不惜以死来捍卫之。理越辩越明,真理的发现过程离不开思想与言论的自由。我们可以肯定,客观存在的真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发现过程理应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不同意见的交汇碰撞,思想之间的交流与辩论将指引我们走近真理。而任何试图运用权力来压制思想言论定义真理的行为,都将偏离真理的航轨。思想的传达、意见的刚开发表都离不开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的媒体。另一方面,思想的传达同时也离不开各类媒体。

第二,新闻自由是健全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自“第四权利”说提出以来,对于媒体的认识从以往的渠道逐渐拓宽到社会制度的重要一环。新闻自由不再仅仅是一种表达传递思想与意见的个人权利,而是成为了关系到整个民主体系能否良好运作的制度性权利。一方面新闻自由与公民的表达自由息息相关,只有公民意见表达的通常,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才能良好运作;另一方面,媒体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运作,个体对国家政府的监督很难完全实现,很大程度上仰仗于新闻媒体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深喉。

第三,新闻自由是更好地实现自我表露的保障。媒介作为人类身体的延伸,拓展了我们接受传递信息的范围与能力。而在媒介高度发达的今天更是如此,密布的信息网与方便的移动接收设备让受众的信息接收与传输能力更上一个台阶。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之中,信息流动的自由程度直接影响到我们从技术进步中收益的程度。而新闻自由作为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的实现形式,其能否得到良好的保障直接影响到公民能否很好的发声。如若信息流动的自由不能实现,一方面个体的表达自由难实现,另一方面,媒介的社会监控功能也随之萎缩。[1]

二、关于自由的限制

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非绝对无条件的。新闻自由也莫出其外。古典的自由主义曾为出版、言论自由赋予寻求真理的光荣使命,然而意见的自由市场与真理的自我修正在现实中由于人类理性的界限而未能实现。黄色新闻的泛滥则使得战后新闻界的“社会责任论”悄然兴起,媒介的高度发展让新闻界的触手遍布生活中的各方面,也让个人的私权与“第四权力”的冲突与矛盾日益暴露。新闻自由是否应该被限制,如何被限制,为何被限制以及被限制后又能否很好的发挥其监督与发声作用,这些问题构成了新闻自由边界的主要问题。

(一)新闻自由vs公职人员

1963年3 月29 日,美国64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 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 的政治宣传广告, 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说,“美国数以千计的黑人学生,正发起一次和平示威游行,宣布黑人同样受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保护,并享有人格尊严与生存权利。他们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对待,施暴者正是那些蔑视并践踏宪法的人。”广告的第三段这样描述了发生在南方的种族主义行为“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州议会厅前,当学生唱完‘我的国家也是你的’这首歌后,学生领袖随即被校方开除。而且,一大批荷枪实弹,携带催泪弹的武装警察严阵以待,并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学院。当所有学生以罢课方式,抗议州政府滥用公权时,警察封锁了学校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他们就范。”这个广告中关于警察封锁食堂的消息经调查被发现不够真实。于是, 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L.B.沙利文以广告指控他‘严重失职’指责‘蒙哥马利市警方处置不当玩忽职守’为由要求《纽约时报》发布声明撤回广告。尽管《纽约时报》否认了沙利文认为的“指控”与“指责”,但仍然发布声明对不是内容进行了道歉。尽管如此,《纽约时报》还是因诽谤之名与四位牧师一同被告上了法庭。纽约时报仅因这则广告就将面临总计300万美元的诽谤赔偿,在那时这可谓是一个天文数字[2]

1960年11月1日,“沙利文案”一审开庭,审理历时三天。在陪审团给出判定前,琼斯法官指示陪审团重点关注广告是否构成诽谤这一问题上。而根据阿拉巴马的州法,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陪审团只用了两小时二十分钟就得出了结论,被告《纽约时报》与四位牧师败诉,应付原告50 万美元赔偿金。一审过后,被告《纽约时报》与四位牧师表示不服,提起上诉。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纽约时报》对于判决仍旧不服,决定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2年11月21日,《纽约时报》提交了调卷复审令申请,韦克斯勒在申请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案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关系的看法。他认为,阿拉巴马州的诽谤判罚将限制自由的政治讨论,而这正是共和民主的安全屏障,更是宪政的基石。

1、支持《纽约时报》有罪:

沙利文的律师团队认为,《纽约时报》针对阿拉巴马州官员进行了攻击,在被人指控诽谤后,却假装神圣。在诉状中,律师团队这样说:“如果《纽约时报》胜诉,任何针对政府官员的不实际陈述都将受到保护。要是赋予他们绝对的豁免权,他们就能肆意诬陷国务卿泄露军事机密;财政部长挪用公款;州长毒杀妻子;公共卫生机构负责人以细菌污染水源;市长与市政委员贪污腐败;法官枉法裁判;警察局长暗中策动恐怖袭击。” 在美国,诽谤言论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被视为是言论自由的例外。最高法院也曾多次强调,诽谤类出版物不受宪法保护。

2、支持《纽约时报》无罪:

《华盛顿邮报》在本案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这样写道:

“在关于政治话题的激烈争论中,不免会有人情绪激动,甚至有过激之举。争论中大家的激烈攻辩多基于各自有限的认识,这些认识当时或许被奉为真理深信不疑,过后却可能被证明是断章取义,有错误之处。有些时候,也许正是那些合理却无法证明的怀疑,又或是未经确认的‘内幕消息’,暴露出了官员的不作为、过失或恶性。……如果用诽谤诉讼威胁那些因真诚相信错误事实而批评官员者,或要求批评官员的出版物必须证明自己提到的每一处细节都绝对真实,这必将扼杀所有对政府或官员的批评。”

3、最终的判决[3]

1964年3月9日,判决结果产生,九名大法官一致推翻了阿拉巴马州法院的的判决。判决意见的主笔是布伦南大法官,他在判决书中追溯了案件的前后细节,并广泛引用并解释了之前的判例。布伦南这样写道:“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他还引用了罗伯茨大法官在“坎特维尔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的经典判词以及“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案”的判词: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进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那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布伦南认为,即便是官员的名誉受损,也并不意味要以压制言论的自由为代价来予以救济。布伦南大法官在判词的最后并没有给予新闻媒体绝对豁免权,而是提出了这样一项规则,即“除非官员可以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时有确实恶意,即被告明知陈述虚假,仍故意为之;或玩忽职守,罔顾真相,不然政府官员不能因针对其履职行为而提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获得损害赔偿。”

布莱克、道格拉斯与戈德堡大法官对此案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官员的批评是一项绝对的权力,即便是蓄意造假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在布莱克看来,任何对政府事务的讨论都不应受诽谤诉讼的威胁。他认为,联邦宪法处理这一对新闻界的致命危险维护新闻自由的方法是,赋予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职务行为的绝对豁免权。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免除了被告举证其言论真实性的负担的,而且反过来要求原告去承担证明被告“玩忽放任,罔顾真相”的责任。然而这一举证十分困难,几乎使美国各地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1 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人到它的保护范围。”[4]

(二)新闻自由vs一般民众

1952年9月11日,三名越狱的逃犯闯入了非常郊区的一栋民宅,劫持了詹姆斯·希尔一家,包括希尔、希尔的妻子伊丽莎白与五个女儿。索性逃犯并没有为难这一家人,在被劫持期间希尔一家并未受到伤害。事后,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并添油加醋的增加了许多耸人听闻的细节。希尔一家是在难以忍受在媒体视野下的生活,频繁的曝光让一家人难以恢复正常生活,于是希尔一家搬出了费城,迁家到了康涅狄格州,并谢绝一切媒体的采访,一家人这才算恢复了平静的生活。

然而,平静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太久。1955年2月,《生活》杂志刊出了一则介绍新戏的文章,这部新戏的名字叫做《绝望时刻》,这部戏描述了一户被逃犯劫持的不幸遭遇。《生活》杂志指出,这部戏的原型就是希尔一家,文章还刊出了一张剧组成员在希尔家费城旧宅的合影。然而,《绝望时刻》的编剧约瑟夫·海斯根本没有依据希尔家的遭遇来进行创作,剧中的情节与希尔家的遭遇有很大出入,那种以希尔家为原型的印象完全是牵强附会。比如,在该剧中,逃犯们穷凶极恶,不但殴打了父亲,还强奸了一个女儿。《生活》杂志这一文章的发表,对于希尔一家来说简直是个噩梦,因为文章中所有的信息都在暗示着这就是希尔家当年所经历的真实遭遇。这让刚刚恢复平静生活的希尔一家重新陷入了痛苦之中,希尔的太太因此受到了巨大的打击,精神濒临崩溃。

无奈之下,希尔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认为,《生活》杂志故意发布不实信息,将《绝望时刻》中的残暴情节与自己家在几年前遭受的镜框联系在一起,这违反了纽约州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让自己失去了“独处的权利”。希尔的官司在纽约州法院打了10年之久,最终陪审团认定希尔获胜,并裁定他获得3万美元补偿性赔偿。结果一出,《生活》杂志的发行方《时代》周刊公司表示不服,并以相关文章应收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为由,向最高法院上诉。1965年,最高法院受理了“《时代》周刊诉希尔案”。

1、支持希尔胜诉:

阿伯·福塔斯大法官在撰写的判决意见初稿中,对《生活》杂志的做法做了强烈的谴责。他认为,《生活》杂志的这则图片新闻报道导致了本不应有的伤害,这样的行径不是一个负责的新闻界应有的所作所为。杂志报道的采写编辑人员肩负着报道真实的重要指责,不应该蓄意或轻率地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他在判决意见中说,希尔一家独处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侵扰,宪法为保护思想、意见自由而设置的保障,不应该成为侵扰他人的辩护理由。他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发布了异议意见,在意见中他警告说:“不管媒体是如何报道,还是曲意逢迎,最高法院一律赋予其免责权,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实际上,在与评价公众人物或讨论公共事务无关的领域,这种免责权根本不是对新闻自由的保障,而是令公众仇视这种自由的诱因。”

哈伦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也发表了异议意见。他在这份意见中这么说,之所以不能因为一些不实言论成分就解除宪法第修正案对言论、新闻自由保障,是因为,一方面自由辩论过程中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在公共讨论领域,真相本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尽管认同“思想的自由市场”观念,但他同时认为这一观念对希尔安并不适用。在沙利文案中,判决曾提出官员应具有坚忍不拔的品质,即官员应当承受由于舆论监督带来的不实甚至恶语中伤,但是我们不能要求像詹姆斯·希尔这样的普通民众也具备类似的特质。哈伦大法官觉得,希尔只要证明媒体“疏忽大意”即可,也就是证明媒体在报道前没有对事实进行应尽的调查。而并不需要他去证明《生活》杂志“明知陈述虚假,故意为之;或玩忽放任,不顾真实”,这对于一个普通民众来说太过艰难也没有必要。他在结语处提出了自己对此的警告:宪法确实对新闻自由予以保护,但将“不侵犯普通民众的权利”这样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与职责也一并免除,这么做将损害新闻自身的健康发展。

    2、支持《时代》周刊胜诉:

布伦南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中沿用了其在沙利文案中的裁判规则,他这样解释自己沿用这项规则至普通民众身上的原因: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不仅限于对公共事务的表达与评价,这对于健全的民主政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到我们所处的大千世界,这里面既有普通民众也有政府官员,因此民众在享有媒体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同时需要承担不同程度上面向他人的自我曝光,这是生活在文明共同体中的附带要求。在一个以自由为首要价值的社会,这中被曝光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要求媒体承担起对报道内容完全真实的责任,这将对我们社会中的新闻自由造成严重的伤害。

3、最终的判决:

希尔案另最高法院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大法官们最终以5票对4票,决定撤销原判。在1971年8月,希尔太太的自杀加剧了人们对最高法院判决的不满。曾为希尔律师团队成员的加门特认为,导致希尔太太自杀的原因也许有很多,未必完全归咎于《生活》杂志的不实报道。但是,“在这个充满侵略性的世界里,一些以内心完整性为依托的人们,一旦被迫因负面信息成为公众关注的中心时,他们将受到严重的伤害。”

三、结语

怎样的限制与规范才能既保证神圣的私权不受侵犯,新闻自由又能充分得到保障?这样的思考一直在继续,但仍未有一个完美的答案。正如上述案例那样,美国司法机构一直在不断新闻自由与个人私权之间不断考量权衡,试图给出一个可以推广的标准,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事件的变化,看似合理可行的标准又面临了新的挑战与质疑。即便是之前抱有笃定信念诸如布伦南法官,前后思想也发生了转变。

尽管通过一起起侵权案件的诉讼,试图确立“玩忽放任,罔顾真相”这样一个裁判标准,之后不断地案例也在修补完善这一规则。但实际上,美国此后发生的针对媒体的名誉侵权起诉却没有减少。对于一般民众,媒体的侵权行为没有减少。而对于媒体,大集团凭借雄厚的财力与其大打侵权官司,其本意不在于能否赢得诉讼,而在于用巨大的资金支出和时间耗费消耗媒体的财力与精力,让媒体对这种即便能获胜的官司望而生畏,以达到威慑媒体报道的作用。围绕新闻自由的诸多问题仍在被我们继续讨论,但却未必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作者简介:辛自强,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刘小妹. 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D].中国政法大学,2004.

[2]金石. 论新闻自由的管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3]江峰. 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之维与宪政考察[D].中国政法大学,2007.

[4]黄旦. 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1:111-117.

[5]顾培培. 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07.

[6]陈景伟. 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7]任东来.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关于美国媒体的诽谤诉讼[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4,03:21-29

[8] [美] 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9] 郑保卫.新闻实践呼唤新闻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J].当代传播,2007年,第4期:10-12.

 

Discussion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Boundary -- the Two Judicial Prece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Xin Ziqiang

Abstract: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has been the unprecedented technical support in the contemporary media environment, but the more convenient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lso enlarges the negative effect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view of this,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set the sights on the highly developed news freedom, and to find out the useful revelation of the freedom of the news from its practical case.

Key words : freedom of the press ;boundary ;restriction

 



1 黄旦. 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04,01:111-117.

2 [美] 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P123

3  [美] 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P156

4 任东来.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关于美国媒体的诽谤诉讼[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4,03: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