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与伦理之辩

  

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与伦理之辩

 

吕玉洁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

 

摘要:媒体和司法是现代社会的两大公器,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媒介对于司法公正的合理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但监督一旦越位成为“媒介审判”则会对干扰法律进程,损害司法精神。思考中国语境下“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中媒介和司法两者的博弈,对媒介合理监督提出相关建议,这对于缓和媒介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借助媒介监督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介监督,司法独立,中国语境,新媒体语境 治理困境

 

媒体和司法是现代社会的两大公器,媒介在西方社会更是有着与立法、司法、行政齐平的“第四种权力”的特殊地位,二者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事件所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的特殊性,对于媒体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和问题,不仅会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更需要媒介对司法过程的公开以保证司法的程序正义。但相对于司法机制有着明确的规范,司法过程都是在既定规则里兜圈的话,传媒机构在行使对司法实践的监督过程中,则不会受太多约束。如果媒介过分深入的介入对司法的监控当中,致使司法实践被媒体的话语牵制,会导致怎样的司法现象呢?

 

一、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又称“报纸审判”,这一概念源自于西方司法及媒体实践,发轫于实行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司法实践当中。不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的陪审团成员的投票会受到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对案件或涉案当事人做出的倾向性报道,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介审判源自于媒介的社会监督行为,却又产生了监督的越度问题。媒介监督,就是大众传媒利用其社会话语权,对于各种违法违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1]“媒介审判”是媒介权力的异化。

国内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界定是,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2]冯宇飞提出,“媒体”的“审判”行为表现为大众传媒对现实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司法机关未做出相应判决前,就进行大量报道。在报道中掺杂过多的个人情感,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3]

在笔者看来,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的美国司法制度不同,这个“舶来品”的意义在中国语境下,不能视作是对于媒介报道行为的贬义,而应视为一个中性词语。无论媒体在庭审前作出何种报道和判定,最终作出裁定的仍是司法机关,并非媒体,因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媒介审判”,只是媒介的介入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舆论效果,这些舆论常常会对审判施压,造成对于审判结果的影响。所以,本文当中认定,媒体介入司法审判过程,在庭审判决前对于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且造成舆论反响的媒介监督过度行为都暂且视作“媒介审判”。

 

二、中国式媒介审判合理性之探讨

   (一)中国式媒介审判是否真正成立

   美国学者对于“媒介审判”作用机制的认识基于陪审团制度之上。在这种理解视角当中,学者对于媒介“审判”既有行为层面对媒介审判现象的认定,又有结果层面这种媒介表现行为的对其作用对象实际产生的影响的认定。由于陪审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容易受到媒体先入为主的报道评论的影响,因此,大众媒体对于宣判前的案件进行大肆带有定罪、定性性质的报道会对陪审团的成员造成很大影响,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最后的司法裁决。

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来讲,“媒介审判”的概念是否成立呢?笔者认为,“媒介审判”成立的条件有三:第一,行为层面,媒介先于法律对于案件及涉案当事人进行带有炒作意味,抑或感性先于理性的定罪式报道;第二,这种媒介的舆论导向煽动起大规模民意浪潮,形成对法庭裁判的压力;第三,在实际的裁决过程中,对法官或陪审团行使实体裁判权产生了确凿影响。

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司法中作出裁决的法官作为专业人士,与公民陪审团不同,其不应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其裁决的依据应当是调查取证的事实证据;同时,法官应该是客观独立的,依靠自身法律修养和良知进行决断,理性对待对媒介的舆论导向,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我国的司法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权的影响,因而现阶段我国法官无法独立行使裁决权,司法不完全独立。从这几个角度来讲,我们可以认为在中国语境下,西方传统概念中的“媒介审判”是不能成立的。

 

 舆论导向

 媒介介入报道

 领导指示

 审判结果

 案件发生

 审判的司法进程

 司法调查

 

 

 


   (二)中国特殊语境下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给公众带来了不信任感,特别是权力干涉司法,极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社会希望更多司法程序能够借助媒体公正公开进行。

在司法不能完全独立的的情况下,司法裁决必然会受到除法律本身之外的因素影响,这是造成现阶段我国司法不公正的根本原因。

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素质低下, 一些案件的审理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判决有误, 其效率和公正性常常使公众产生疑虑。[4]此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强权勾结、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使得罪犯逍遥法外,,司法公正性早已受到外部权力和内部腐化的双重侵蚀。此外,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审判活动缺乏有效社会监督,因此司法过程的公开和司法腐败的治理需要媒体的介入。

“刘涌案” 的改判可以证明媒介是推动公众对司法公正性质询的有效手段。[3]2002 年 4 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黑社会团伙主犯刘涌死刑。2003 年 8 月,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缓刑两年。终审改判遭到了强烈质疑,使得诸多媒体对“刘涌案”的判决进行了报道和评论,引起了舆论热潮,形成了对判决不满的舆论合力。最终,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当日执行。虽然媒介的报道虽然出现了越界的“审判”,但从媒介监督权利行使的作用来看,案件最终改判说明媒介监督的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脚步不断加快,但司法体制中仍存在很多空白,对于特殊案件的处理经验较少。例如许霆案中,按照常规司法程序的审判,对嫌疑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然而许霆的犯罪事实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媒体通过引导公众舆论,导致最终案件改判,填补了司法空白,也突出了媒体对于特殊案件裁产生的积极影响。

媒介强大的话语权使得干预司法的“媒介审判”现象产生,也正是这种强大的话语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说话的可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与进步。[3]此外,由我国长期以来人治思想的束缚,相当一部分民众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和习惯尚未建立,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媒介就成了部分民众眼中最有效直接的公理诉求途径。媒体代替社会当中因司法体制不完善而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弱势群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通过舆论引导形成逼近司法体制完善的舆论压力,通过媒介议程影响行政议程,从而推动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完善。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现状需要来自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媒体在对司法的监督过程中,虽然有过不当的“审判”行为,干扰了司法进程,但其行为结果,能够为社会公平正义带来希望,也对于司法的完善产生了推力。在某种意义上,媒介对于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推进意义超越了媒介干预司法的负面影响,也加速了公民现代民主意识到萌生与觉醒,在现阶段的中国,其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

 

三、媒介监督VS司法独立?-媒介审判的伦理之争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媒介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之间产生的职能失衡和矛盾争议,主要涉及两种最基本的职业价值取向——新闻自由报道权和司法公正精神。两者是当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元素。[1]

    (一)媒介监督过当对司法独立的侵害

      1、预设审判损害司法独立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来对案件进行裁决,以保证审判的程序和实体正义。“无罪推定”、“罪罚相应”等基于法理的法治精神的思想由来已久,在意大利思想家贝卡里亚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写到“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5]然而,媒体通常利用其强大的社会话语权,站在道德高点,对案件进行定性报道和对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对民众心理、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制造对嫌疑人不利的舆论压力,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013年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的采访录像,通过播出当事人的“认罪“过程,侧面对于该案进行了当事人侵权和受贿的裁定,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触碰了法律的底线。[6]

     2、非理性质疑亵渎司法神圣与权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对于司法的评判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详细调查为基础。司法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他是司法能够有效动作、并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基础和前提。”[7]司法尊严要求人们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尊重司法裁判和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权的行使。[1]

媒体有时为制造舆论热点,争取受众关注度,仅凭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和对法律浅薄的认识就急于对司法机关的审判作出批评报道,误导公众的同时也对司法工作造成舆论压力。在司法领域,合理的舆论监督当以监督程序正义为底线,而实体正义,则只能事后监督。因此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正义的质疑,正是对于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的亵渎。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批判行为,将进一步加深公众对于司法部门的不信任感,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3、过度参与扰乱司法程序正义

在刑事审判当中,保证程序正义实现的一大重要方式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当前在我国现实审判实践中,利害关系人并不能完全享有充分的参与,法庭只是注重案件材料的审查,如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便得不到充分的保障。[5]媒介适度参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将审判环节公诸于众,可以敦促司法人员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启动一系列审判程序,赋予利害关系人充分的诉讼参与权。

然而,如果媒介监督越界到预设审判结果,将大大扰乱司法的公正性,特别是程序正义。首先,媒介的的议程设置、倾向性报道起到对公众巨大的感召力,引导公众制造出舆论热点,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造论压力。其次,媒介长期被视为党委和政府的声音的表达,因此媒介过度介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并且对案件的审查提出质疑,甚至对嫌疑人进行有罪推断,给予政府一定压力,再由政府自上而下给出法院指示,加剧了行政对司法独立的干涉。

 

   (二)媒介应当作出何种法制报道?

尽管媒介的监督在弥补现阶段司法体制不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过多地涉入司法进程当中仍然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首先,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专业法官审理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理制度,但法官和普通人一样,会因为“首因效应”、“晕轮效应”等一样受到舆论的引导和影响。[8]其次,如果媒体不借助民众的力量对行政权施压,行政的力量也不会那么频繁地干预到司法活动中,因此媒介审判也间接加深了行政权力对司法独立的严重侵蚀

除对于司法案件本身的影响之外,“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影响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公众心中法治的地位还是司法机关当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司法机构的神圣和权威性。一方面,公众被我国长期以来人治思想所束缚,尚未建立起依据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和习惯,出现问题时往往寄希望于一个主体来主持正义,而非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系统内部腐败问题频现,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媒介审判”的治理困境

传统媒体时代,媒体常以社会监督者的形象自居,加之公众法治意识不强,媒体凭借其“强权力”站在道德制高点,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不断越过司法独立的界限,对司法案件进行未审先判。媒介审判现象频发有其深层的文化基础。“我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就是追求讲法律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有机结合”[9]即公众对于司法结果的接受程度取决于其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公正和道理伦理。加之公众长久以来的“人治”情结,导致媒介一度成为大众心中的“包青天”。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主流媒体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传播通道,从业者逐渐提升对于媒介审判问题的认知和判断,其法制报道越来越向着理性化方向发展,在进行司法事件报道时尽量规避“预设审判”,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媒介审判状况的发生。但随着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具有话题性的重大案件能够短期内吸引大量网民集中表达看法并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道德评判,激起一轮又一轮的舆论高潮。由于匿名性导致网民缺乏对其言辞的自我约束,不仅成就了谣言、非理性的人身攻击,还形成了能够动员全社会力量的“网络审判”。相较于主流媒体的专业记者和编辑,普通网民对法律和司法流程的熟悉度极低,仅凭一腔热血和被“群体消除的恐惧感”,从道德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大肆的罪行推定,甚至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但新媒体语境下的“媒介审判”主体并非一个确定的实体,而是成千上万的匿名用户,对于网络媒体上的媒介审判的规制目前仍存在巨大困境。主流媒体近些年对于司法案件报道的理性化和平衡报道被某些“愤青”煽风点火,解读为不敢揭露事实真相的政府传声筒,从而激起“莫须有”的民愤,“群体的不理智”严重侵犯某些司法案件的嫌疑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和名誉权等。对这些别有用心的“刺头”的整治也存在很大难度。

五、治理中国式“媒介审判”的思考

媒介审判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它牵扯到媒介、司法、社会三大力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反映了中国现代民主法制和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的困惑。

部分媒介行使社会监督权越界,再加上商业利益的驱动带来的以恶意竞争为目的的博眼球报道行为,容易造成媒介对司法案件的偏向性报道甚至是审判报道,这是对于司法精神亵渎,也是对司法公正独立的干扰。但在我国司法体制不尽完善,法治化进程仍在推进当中的转型期,中国司法需要媒介对其进行负责任的舆论监督,这是遏制司法腐败,推动法制化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此外,媒介的介入更能制衡其他介入司法公正之中,更加致命的因子。

媒介的监督与司法的公正之间矛盾的调和,需要双方的共同的努力。司法应当宽容媒体遵循其自身规律,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的行为,使其为保证司法公开的有力手段;媒体也要尊重司法独立裁判纷争的终极权威,做到客观公正,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做偏颇报道,有意引导舆论。

在追求民主法制的社会中,媒体和司法必须相互注视彼此守望,单纯指望对方监督抑或鼓励,压制抑或扶持,都于不利于双方关系的健康化、正常化发展,扶稳天平之道还要依靠彼此的恪尽职守和严于自律。

 

 

参考文献

 

[1]  孟威. 媒介伦理的道德论据[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2.

[2]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3]  冯宇飞. 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J]. 新闻战线, 2002, (11): 35-37

[4]  慕明春.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 现代传播 双月刊, 2005年, (第9期): 23-25

[5]  赵敏.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J].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 (1): 52-55

[6]  魏永征. 央视陈永洲认罪节目难逃“媒介审判”之嫌[EB/OL]. 钛媒体. http://www.tmtpost.com/73853.html.

[7]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32

[8]  蔡墩铭[台]:《审判心理学》[M],台北水牛 出版社,1982 年版,第 731 页

[9]  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M].上海三联书店.2003.

 

The media trial and ethical debate in the context of China

Lv Yujie

Abstract The media and justice are the two public devices of the modern society, and safeguard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society. Media for proper supervision of judicial justice in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has great significance, but supervision once the offside as ‘trial by media’ will be to interfere with the legal proces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judicial spirit. Thinking of China in the context of "trial by media" and both the media and the judicial game, of media reasonable supervision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which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se the media and the judiciary, with media supervis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to contribut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words media supervision; the dilemma of new media environment; dilemma of governance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