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伦理困境初探

  

知识产权伦理困境初探

 

李晗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

 

摘要: 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受到了制度和法律的保护。然而知识产品本身具有的公共性强调了受众的福利和公共利益,为实现公平正义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反对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滥用,以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促进信息、文化产品的传播。本文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和知识产权本身的矛盾性出发,初探知识产权的伦理困境。通过对现实案例的研究,找寻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之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伦理,商业性,公共性,公权,私权

 

一、矛盾之体—知识产品的商业性与公共性

知识产权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中文表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 也可以说知识产权是 “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2]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具有无形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的特点。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知识产权的诞生、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而我们今天所说的知识产权伦理观念则是人类社会在第二次大分工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当知识财产作为法律普遍确认和保护的对象,被赋予独占和专有使用的权利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开始得以形成。由此,知识产权概念开始存在争议,陷入了伦理的困境。

埃德温·贝克认为,传媒产品具有明显的、重要的‘公共物品’性质,其不同于其他的商品,具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双重属性。

传媒产品的经济效益基于信息产品作为商品产生的交换价值。17世纪以前,信息并非单独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而是依附于物质商品的交换过程。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自此,信息、知识开始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走向市场。传播政治经济学家文森特·莫斯可认为,将以使用价值衡量的事物转变为以交换价值衡量的可在市场上交易的产品的过程即为商品化。[3] 全球化和数字化扩展了商品化的能力,付费电视、订购广播、网络传送的影像、iTunes的兴起.....在知识产权法的帮助下,内容的产权拥有者—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控制了对内容的使用,甚至内容被传送的样式。在数字技术的发展加上全球范围对“自由”市场的浪漫情怀下,主要传媒公司的权力在文化空间和地理空间上进一步得到扩展。[4]

然而, “如果生活中的一些物品被转化为商品的话,那么它们就会腐朽或贬低。”[5] 传媒产品的非商业性为传媒产业赋予了公共性的特点。通过满足社会效益、改善大众的媒介使用状况从而提高“受众福利”成为了媒体在满足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履行的责任。1947年,哈钦斯委员会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提出了媒介对社会负有的责任,即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众权利以及那些没有任何报刊代言、几乎被遗忘的演说者的权利。公共性的概念与启蒙运动相关,康德对公共性的论述从政治(权力)与道德(正义)出发,而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受众使用权和共同利益则为我们思考大众传媒时代的公共性概念提供了新的思路。媒介的价值体现在其商业性和公共性之中,平衡好二者的关系是媒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的基础。

 

二、困境之源—知识产权的私权与公权属性

在法律意义上,信息和文化产品的提供者通过版权、专利、商标、强制执照、加密等机制来保护他们在商品市场上的牟利。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其序言中指出,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而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得到凸显。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对某一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权利人可以凭借对智力创造的独占而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来激励社会范围更多的发明创新。

然而,个人利益原则之外的公平正义原则更值得我们关注。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基础,是实现社会效益和受众福利的基石。自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私法公法化”趋势加强。最明显的表现便是所有权形式日益受公法限制,开始强调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平衡。例如,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都必须经过行政审查批准才能产生,它们与国家公权力有密切关系。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期限、维持等都是由国家公权直接授予和作用,权利人离开公权力就不能实现对其权利的享有。[6]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协调创造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法律公平的追求。为实现公平正义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反对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滥用,以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促进信息、文化产品的传播。

    法律和制度的设计总是对现实最理想的期待。在实践中,理想与绝对的利益平衡状态是很难实现的。自其提出之日,知识产权就面临着来自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面的挑战,伦理的天平总是因各方利益的斗争场而摆动不停。在我们今天生活的时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更使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伦理的困境。

 

三、伦理问题初探

(一)法律也为米老鼠让路

1928年11月18日诞生的卡通形象米老鼠既是一个风靡全球的文化形象,也是迪士尼公司拥有的一棵庞大的摇钱树。作为拥有版权保护的文化产品,迪士尼对对它的保护可谓是不遗余力,从专利、著作到商标,在任何可能使用米老鼠形象的地方,版权都对它进行了最强有力的保护以维护迪士尼的商业利益。然而2003年时,米老鼠的版权期限将满,这不仅会威胁这只电影啮齿动物的命运,还有数以百万计的T恤、玩具和其他由这只老鼠作为象征的物品的利益。当一个版权作品期满,进入公共领域后,便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这也同时意味着迪士尼将失去像过去一样凭借米老鼠所获得的巨额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开始为米老鼠让路。在迪士尼和其他媒体公司的游说下,《Sonny Bono 版权延期法》(Sonny Bono Copyright Extension Act)出台。该法案将版权保护期又延长了20年,即作者寿命加上70年。因此,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2023年;布鲁托到2025年,高飞狗到2029年,唐老鸭到2029年。

版权法何以倾向于经济寻租行为的扩张趋势,以及版权法何以出现内容重叠和逻辑关系含混的复杂现象由此可见一般,从某种程度上正是美国产业利益集团游说者通过博弈而反复修改立法文本的妥协结果。[7] 面对大公司和法律的合谋,版权演变成一场公开的和法律的战争。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陷入了文化产品传播的不利地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市场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难以置身事外,文化产品的生产也逐渐与西方经济生产模式的市场方式和组织结构接轨。资本的扩张逻辑渗透进大范围的人类劳动和行为,包括知识和艺术的创造。例如,美国音乐市场的84.8%都由环球音乐集团、BMG、索尼音乐娱乐、华纳音乐集团及EMI五家公司控制,只将剩余百分之十几的音乐市场留给余下数百家中小型的音乐公司。[8]

另外,随着经济和信息发展的全球化,知识产权正突破地域限制成为一项国际性权利。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和制度的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采取积极态度,并推广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在它们看来,加强对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同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创新,加快其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然而,实践证明,“那些知识产权保护更强有力的国家,经济发展更为成功。[9]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劣势,被迫接受这样的规则,通过专利和版权的执照和版税的形式,形成了一种新的“依附”。为了抵抗这种依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拒绝承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另外一些国家从道德方面指出,新科技,文化产品,文学作品等是人类共同产品,应当免费供所有人、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使用。[10] 正如皮尔·约瑟夫·普鲁东所言,社会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内在张力是必然存在的: “正如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必然处于社会的敌对状态一样,关于版权,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着永恒的冲突。”[11]

(二)你是数字盗版者吗?

权利人积极维权,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从不偷盗的人经常从朋友处复制影碟,在网络上分享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正如全球化的蔓延,盗版席卷了全球,对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非法复制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在秘鲁,据说有98%的CD遭到盗版,是世界上盗版率最高的国家。

McDonald 和 Roberts认为,盗版是指没有经过拥有合法权利的生产商的同意而对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由于对大多数智力产品进行盗版生产的边际成本小,因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市场中盗版盛行。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价格在吸引其购买盗版产品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如果存在价格优势,消费者会选择盗版产品,而不是正版产品。[12] 然而,盗版真的像版权拥护者所说的那样“罪孽深重”吗?盗版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是权利弱势者的一种抵抗和自我保护还是一种谋取私利的free rider行为呢?

2013年,优酷、腾讯、乐视、搜狐等公司投诉百度和快播公司传播侵权视频作品的案件引发了社会极高的关注。快播和百度影音等软件是提供免费下载影视作品的平台,在整个网络传播链条中属于网络中介服务商,而非直接提供盗版视频。用户通过其播放器点播影视作品后,即可通过该终端自动链接到网络资源进行观看、下载,而快播等播放平台却不需要为此支付版权费用。此案以国家版权局对快播和百度等侵权公司罚款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告终。对于这样一个明显构成版权侵权的案件,国家版权局对其的审判和行政处罚是毋庸置疑的。但社会舆论却倒想快播、百度影音这一方,认为这场大公司联合的反盗版行为实际是各大视频网站的利益之争。

从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优酷等公司对快播网站的声讨事实上正是版权所有者对盗版的围剿。我国进入数字化时代以来,数字盗版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统计,网络影视盗版率近九成,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每年软件盗版造成的损失按市价折算的经济价值超过千亿元,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60亿元。”[13] 但我们也可以发现,这样的统计数据是基于一种假设,即所有不使用盗版产品的用户都会去购买正版,而这是事实的假设吗?据我们所知,正是公众对视频资源的需求激发了盗版。许多快播网站的用户表示,他们使用此类网站的原因正是在于其提供的免费、便捷、优质的资源。在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受众福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知识产权的伦理问题再次浮现。为了造福科学、教育或满足受众需求?还是为了获取利益,实现社会制约或是对民众的控制?Copyleft也许会给我们一个更好的未来。

 

四、未来——Copyright or Copyleft?

杜绝盗版在维护了版权人的利益的同时,是否是对文化产品广泛传播的一种限制?我们能否找到另一条路来平衡版权人和受众的利益?

 Copyleft 最初由美国的一位计算机软件专家理查德·斯托曼提出,后发起自由软件运动(Free Software), 成立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Copyleft是针对版权Copyright提出的,有“著佐权”、“反版权”“版权所无”等译法。在软件开发方面,Copyleft代表了“思想共享,源代码共享”。Copyleft并不是一种对版权制度的抵抗,而是版权制度在网络时代的衍生物。Copyleft通过软件所有人放弃个体垄断的财产权来换取社会更大的进步,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弱势群体谋取更多的福利。理查德·斯托曼在文章《为什么软件应该是自由的》指出:我们声称愿意和希望看到,在我们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鼓励帮助他们的邻居,但实际上,我们又都感觉到或自己也在做着因阻挠帮助他们而被奖励或受到奖励的事情,或者还对这种不帮助别人或阻挠帮助别人而获得的财富崇敬无比,这正是我们在向社会发出的错误的信息。

如今不仅在软件领域,在音乐等其他领域也有很多对Copyleft的呼应。在网络中,许多独创的音乐人将作品上传,免费提供给人们下载或在线欣赏。与录制的唱片相比较。这种方式更能让他们体会到艺术的独立和价值。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存在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在过去,我们认为Copyright是对知识创作者的鼓励和保护,但是当媒体巨头、好莱坞、软件市场霸主等强大力量开始占有并瓜分知识产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将控制的本质增加在“财产”的标签下的一种苍白的制度,也许我们能从Copyleft的创新思路中获得启发。自由软件运动和自由文化思想的合理性源自于人类伦理精神,反对通过垄断获取利益,是伦理精神在数字时代和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中的复兴。[14]

(作者简介:李晗,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刘春川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p.1

[2] 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p.1

[3] [加拿大]文森特·莫斯可《传播政治经济学》,胡春阳、姚建华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p.165

[4] [英]詹姆斯·库兰 [美]米切尔·古尔维奇,《大众媒介与社会》,杨击译,华夏出版社,2006,p.73

[5] [美]迈克尔·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邓正来译,新华出版社,2012,p.8

[6]郑成思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p.3

[7] [美] 罗纳德·V·贝蒂格《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 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184

[8] [美] 劳伦斯·莱斯格 《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王师译,中信出版社,2009,p.132

[9]Bloch, P.H. , Bush, R.F. and Campbell, L. (1993), Consumer accomplices in production counterfeiting a demand- side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Consumer Marketing, Vol. 10 No.4, pp. 27-36

[10]Gould David M. And William C. Gruben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48, No.2,1996, p.350.

[11]Pierre Joseph Proudhon, What Is Property? 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Right and Government, Dover Publications, p.73

[12]Jessica Litman “Copyright, Compromise, and Legislative History,”Cornell Law Review, Vol. 72,No.4,1987, pp. 860-861

[13]陈绚 《Copyleft之于网络传播的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06期

 

The dilemm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thics

Li Han

Abstract: As mankind entered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n important property form has been protected by the system and law.However product knowledge itself has the public emphasizes the audience's welfare and public interest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gainst the monopol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buse, to protect the public's right, to promote the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cultural products.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from the state, society, and individua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s caught in the predicament of ethic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dual attributes of knowledge products and the contradi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find ethical dilemm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real case, the road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ought.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thics  business  public nature  public power  private right

 



[1] 刘春川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p.1

[2] 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p.1

[3] [加拿大]文森特·莫斯可《传播政治经济学》,胡春阳、姚建华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p.165

[4] [英]詹姆斯·库兰 [美]米切尔·古尔维奇,《大众媒介与社会》,杨击译,华夏出版社,2006,p.73

[5] [美]迈克尔·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邓正来译,新华出版社,2012,p.8

[6] 郑成思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p.3

[7] [美] 罗纳德·V·贝蒂格 《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 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p.184

8 [美] 劳伦斯·莱斯格 《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王师译,中信出版社,2009,p.132

[9] Bloch, P.H. , Bush, R.F. and Campbell, L. (1993), Consumer accomplices in production counterfeiting a demand- side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Consumer Marketing, Vol. 10 No.4, pp. 27-36

[10] Gould David M. And William C. Gruben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48, No.2,1996, p.350.

[11] Pierre Joseph Proudhon, What Is Property? 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Right and Government, Dover Publications, p.73

[12] Jessica Litman “Copyright, Compromise, and Legislative History,”Cornell Law Review, Vol. 72,No.4,1987, pp. 860-861

[13] http://culture.people.com.cn/GB/22226/116301/116314/11055067.html

[14] 陈绚 《Copyleft之于网络传播的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