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媒介审判”研究的路径探讨
叶 珲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传播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目前有关“媒介审判”研究中,缺少实证经验研究的个案积累,所谓的个案分析往往是建立在特定理论框架和分析逻辑推演的方法论基础上;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建议和修正机制也缺少在现实层面的说服力。如果从话语建构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认为“媒介审判”是由各种主体构成的场域,这种主体间的关系模式取决于媒介的话语生产。也就是说,任何可能形成“媒介审判”的案件本身并不能决定“媒介审判”是否出现,关键在于媒体如何通过话语领域的叙事行为对该事件进行建构、阐释。媒体实践和司法实践无疑都是通过一套概念体系的操作展开的社会建构过程,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社会话语的建构,当两种话语产生冲突时,这之中既反映了话语本身的差异,更是其他话语(制度设计、利益诉求等)对两种话语主体建构的结果。
关键词:“媒介审判”、话语建构、中国语境、话语生产机制
一、“媒介审判”现象的本土研究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来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其缘起于海洋法系特有的陪审团制度。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媒介审判”在中国同样是一个很显在的传媒和法律现象。对于中国社会的“媒介审判”,目前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研究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媒介审判”是否存在,以及如何从学理层面界定“媒介审判”:从近十年前的张金柱案以来,报纸、电视以及网络等大众传媒是否僭越了自身角色,影响了司法独立,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同时,由于中西司法、媒介体制的差别,如何在中国语境下界定“媒介审判”也是学界讨论的重点。如周泽区分了“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这两个表述的差别,他认为,在互联网兴起之后,舆论的传播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舆论已可以不经过媒体把关人的审查而直接传播。这样,作为具有把关人的职业化的新闻、舆论传播与不经把关人审查的自发性的舆论传播,便有了分野。从而,以职业化的新闻报道形式体现的反映媒体人意志的“媒体审判”和非以职业化的新闻报道形式体现的反映民众意志的“舆论审判”已具有了不同的意义。[①]
2.“媒介审判”的影响:这方面的研究倾向认为“媒介审判”具有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司法独立、对于法制社会的不利影响。比如,唐海涛认为“媒介审判”超越了新闻自由的权利界限、是媒介权力的异化、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不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②]不过,在指出“越位”的“媒介审判”负面作用的同时,很多研究者也辩证地指出,处理好媒介监督和“媒介审判”的边界,媒介报道的介入对于监督司法公正、指出甚至弥补目前司法体系的缺陷是有积极的作用的。与此同时,有学者指出[③],如果不能承担媒体报道带来的舆论压力进而对于公正的司法工作造成影响,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说明了其自身能力和心理素质不过硬,因此并不能将“媒介审判”的帐都算到媒体头上。
3.对造成中国式“媒介审判”的司法困境的分析: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存在,“媒介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危害被进一步放大了。与严格的司法审判相比,新闻报道的操作是模糊的。没有任何专业技术限制新闻报道必须怎样写,有些词汇和个人主观意志即使不能直接明示在报道中,也可通过暗示加以贯彻,因此,监督报道权可操作性极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走向异化。同时,也有文章指出,司法与传媒间的冲突日渐激烈,某种程度上反而体现出大众传媒越来越多地承担了表达民意的责任,在公民权利对抗国家权力之情境下,不断尽自身所能,扩大在中国社会逐渐艰难生长起来的“公共领域”,才使得它与司法之间的冲突由稀见至频繁,由平淡转激烈。[④]
4.对司法报道中媒介实践失范的研究:比如路鹃撰文指出,从主观方面讲,媒体从业人员普遍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和必要的法律意识,是造成“媒介审判”越界报道的内因。商业操纵媒体,新闻越来越成为广告和娱乐的囚徒,如果说“媒介审判”在其兴起初始还能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为己正名的话,那么在目下,它则越来越背离新闻业的公共精神,其驱动因素是为吸引公众眼球的商业化新闻服务。 [⑤]
5.对于“媒介审判”修正机制的讨论:通常分为内因和外因两方面来入手解决,从媒介的角度看,“媒介审判”是媒介权利的异化、对新闻自由的僭越,在涉及司法案件的报道要尽量避免新闻报道中非理性、非客观的话语风格。[⑥]
二、中国语境下“媒介审判”现象研究的共识与盲点
与此同时,回顾目前的文献成果,学术界对于中国语境下“媒介审判”的议题也达成了某些基本共识。即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与西方语境相去甚远,需要从中国特殊的司法体制和媒介体制入手去讨论“媒介审判”现象的生成机制及其影响。
研究者们均认为,“媒介审判”源于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下社会实践的产物。确切地说,“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并不是一个法学上的精确概念,而只是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描述媒体不当报道案件和庭审,从而影响陪审团和法官裁决的现象的一种比喻说法,其实质是为了寻求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在中国语境下,由于司法体制和媒介体制的巨大差别,“媒介审判”这一表述的挪用存在萨义德所说的“理论旅行”的过程。在国外,由于刑事案件审判需要由普通公民构成的陪审团参与,他们要表决有罪无罪,重要的因素是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所以他们不能接触媒介,要求媒介不能作大量的报道,以免影响陪审团,或者也要把陪审团隔离进行审理。“媒介审判”是从刑事报道中引出来的。在美国的原始语境中特指陪审团制度(people jury system)中的小陪审团。像美国典型的案子,主要是从这个上面引出来的。媒介不能超越法院来做任何案件的判断,这是基本的一个原则。西方语境中“媒介审判”的形成机制是:在新闻高度自由的媒介生态环境及司法审判权力分立的情况下,媒介的涉案报道影响到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小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致使“事实审判”有失公正,并进而影响法官在“法律审判”中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从而导致“媒介审判”。
中国与西方的媒体体制也相去甚远。我国的媒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传媒产业,同时也是事业机构的一部分,媒体的背后有一个权力系统在支撑,媒体在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往往表现为所属权力系统的延伸,这就使得媒体带有一种浓厚的行政色彩,它兼备了官方或者至少是半官方的性质。我国的 “媒介审判” 从一开始就与它背后的 “权力”密切地纠缠在了一起,由于这种 “权力” 干涉了司法的独立,以至有时司法审判不得不在这种 “权力” 预设的框架内进行。作为党和政府的 “耳目喉舌”,不少媒体本身就是党委的机关报或机关刊物,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同级党委的声音。这种现象形成了我国新闻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行为带有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双重属性。新闻媒体从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较高权威,令受监督者不得不加以重视。因此,在我国,新闻媒介很容易被扭曲,新闻舆论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种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己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的过程中更注重的是发行量的增加,收视率的高涨,所以暴露出了种种问题,如煽情性的热炒、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甚至有个别报道为了迎合市场,不惜充满色情、俗气和血腥味。这些报道无疑与司法实体公正产生了冲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甚至会失去其原有的正确、积极的媒介监督职能。[⑦]
再者,现行体制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各级法院的编制、人事、财政等基本上都掌握在同级党委、 政府的手里。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软肋。我国的宪法、诉讼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都只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没有规定司法独立,没有宣布只服从法律。美国学者本杰明·利伯曼(Benjamin Liebman)在2003年撰写了题为《中国的媒体与纠纷解决机制》(Media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的论文,指出中国媒体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他概括的这种“媒体—领导—法院”的模式为一些中国内地的研究者所认可。在本杰明·利伯曼归纳的中国内地的情形则是,媒体的报道和评论首先影响不直接行使司法权的权力机关,再由权力机关对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法院)施压,从而间接影响审判的公正。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主体并非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而是渗透于媒体中的权力,其形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是舆论及媒体报道影响了司法公正,毋宁说是权力深入媒体内部借媒体而现身的结果。[⑧]
笔者认为,目前的研究中,较能形成逻辑自洽的路径是从中国司法、媒体体系的历史沿革和制度设计的困境入手,结合个案分析,进而指出中国式“媒介审判”生成的原因。当然,如果从媒介自身入手,“探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媒介制度转轨背景中,在不规范的市场化操作对于媒介实践的渗透和影响下,媒介从业人员专业主义的缺席和眼球经济的价值取向所造成的媒介审判现象。”也不失为一种常见的研究路径。然而,这一路径的问题在于,它首先缺少实证经验研究的个案积累,所谓的个案分析往往是建立在特定理论框架和分析逻辑推演的方法论基础上;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建议和修正机制也缺少在现实层面的说服力。
胡菡菡就通过对400多篇相关论文的分析指出,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以“媒体监督司法具有合法性”为理论前提,以权利-权力制衡理论为解释框架,以改善媒体与司法紧张关系为学术理想。理论演绎和个案归纳是目前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中的主流方法,甚至可以说是垄断的方法。当然,研究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在媒体与司法领域,研究方法单一化并不是学者优化选择的结果,而是研究局限所在。学者们在集中精力论证媒体监督司法合法性以及为平衡媒体与司法关系提供建议的时候,忽视了对现实世界的准确描述。据此,胡菡菡提出,诸如对于媒体与司法关系,法律法规的文本分析;法官、检查官会在怎样的情形下对媒体报道作出怎样的反应等都亟待实证研究介入并作出准确的学术描述。[⑨]
三、把握媒体话语生产机制:“媒介审判”研究路径新思考
笔者认为,在进行上述具体方面的实证研究之前,我们还存在一个认识论前提需要明确:从哲学层面上看,“媒介审判”牵涉到多方主体——传媒、司法、舆论和政府,因此,“媒介审判”现象中权力关系并不是一种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而体现出一种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而且这几方都不是缺少勾连的孤立主体。笔者在此仅讨论在“媒介审判”现象中媒体作为一个主体的复杂和多样性。如果从话语建构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认为“媒介审判”是由各种主体构成的场域,这种主体间的关系模式取决于媒介的话语生产。也就是说,任何可能形成“媒介审判”的案件本身并不能决定“媒介审判”是否出现,关键在于媒体如何通过话语领域的叙事行为对该事件进行建构、阐释。当然,这种话语建构存在着一个前提,即传媒和司法两个主体都认可“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这一理论预设,因此,才会有所谓“媒介是否干扰了司法独立”的论争,继而列举的几个有待实证检验的问题才能成立。
话语分析作为一种(多元的)研究框架和视角,将从叙事文本到政治事件、从日常言谈到意识形态、从文本(群)到社会实践的一系列范畴都纳入其对象域,作为某种形式的“话语”进行分析。有关“媒介审判”的话语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对于特定叙事对象(司法案件)本身,司法体系和传媒体系各自有自己的表达逻辑,这种逻辑通过话语实践传达出来。媒体重情感的诉求,司法重理性的运用;媒体倾向快捷的报道,司法强调审慎的决策;媒体新闻要求最大限度地开放和参与,司法独立要求排除干扰;媒体新闻的语言追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语言讲求用词严谨、客观、平铺直叙。这种主体本身话语风格的差异造就了不同主体对于同样一个客体的行为、态度差异。
另一方面,批判话语分析的代表人物费尔克拉夫认为,“把话语实践对于社会身份的影响问题置于以文本为方向的话语分析的中心地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方法论上都是如此。”[⑩]而深刻影响费尔克拉夫的法国思想家福柯则致力于发现人是如何在一系列社会实践的操作下被塑造为主体并被嵌入其合适的社会序列中。在这个过程汇总,“主体在被置入生产关系和表意关系的同时,他也会同样地置于非常复杂的权力关系中。”[11]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话语生产,话语的主体决然不是某个实体,对于媒体来说,媒介所有者或新闻稿件的撰写者也并非媒介文本可还原的终点,他们没有能力“说出”话语。如何探寻话语的生产机制,要从主体所浸润的社会关系中进行考察,这势必要求将话语分析从文本内部解放出来,与文本外部的社会语境产生勾连。换言之,只有通过把握媒介是以何种策略参与/排斥到话语的生产实践之中,才能把握话语是如何渗透在“媒介审判”客体的身份建构中的。
按照传播学的通识观点,媒介行使话语权,来源于其监视社会和监督权力的功能。在中国,媒体尤其是传统的大众媒体,其舆论监督的权力来源不仅是与公共利益的联姻,还在于与政治权力的结合,这种话语权的宏观层面合法性来源于执政党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契合。因此,在市场化改革之前,作为国家权力的宣传喉舌,媒介很少有意识去对同为国家权力之组成部分的司法机构作出的结论进行质疑。一般而言,媒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内容以公布判决为主。然而,在媒介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作为主体的媒体本身被不同话语诉求所影响,有自身的经济诉求、媒体的操控者也有自身的政治诉求,使得当代中国媒体的主体性呈现出混沌、模糊的状态。李金铨指出,媒体结构和内容覆盖的变化逐渐淡化了意识形态控制,但在政府干预下,市场化媒介仍然受到很大限制。同时,政治控制与经济开放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导致了政治控制的循环和媒体改革的反复。[12]赵月枝也指出,在媒体转型过程中,系统内部各种力量的紧张冲突主要体现于政党逻辑与市场逻辑的互动;公众能获取大量娱乐、微观经济和商业信息,但他们获取政治信息的权利却难以充分实现。[13]而且在我国,党政干预下的宣传纪律与市场逻辑作为两个重要的作用变量,对于新闻生产产生的影响是错综复杂的。吴国光通过研究《人民日报》社论的拟定过程指出,政治控制与新闻专业主义的矛盾在增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般社论的形成过程已由“填注”式(pouring)转变为“鸟笼”式(birdcage),甚至还常常会“放风筝”,新闻专业主义的诉求比以往得到更多满足。[14]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媒体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新闻专业主义在于宣传纪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是必须要让位于后者的,陆晔和潘忠党认为,中国新闻改革中的专业主义在实践中是一种“碎片和局域的呈现”新闻专业主义话语并不以意识形态抗衡为主要特征。[15]
由此可见,媒体的话语生产并不是一块铁板,在针对司法案件报道时,媒体本身不能不加甄别地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参与主体。不仅是批判话语分析的方法论要求[16],还是现有的研究成果都能下这么一个结论,在没有陪审团制度的中国,所谓的“媒介审判”并不是直接通过影响普通公民而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的,因此分析者也不能简单地用形式主义的语言学分析去判断媒体文本的煽动性,更不能将媒体报道的话语与舆论酝酿、发酵过程和司法判断过程生硬联系去判断媒体是否造成了“媒介审判”的现象。不过这并不是说,媒体这一话语主体和“媒介审判”现象涉及案件的客体之间不存在联系,换言之,从媒体话语的角度去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没有价值。只不过,我们需要从话语生产的角度理解这么几个前提问题。
1. 对于某件司法案件,特定报道媒体本身的属性是怎样的?通常而言,它的叙事文本代表了那类话语要求。比如,商业互联网与广播电视媒体他们的话语诉求显然不同,而地方广电的都市类新闻又与中央台电视台的新闻相比,他们的话语诉求也是截然不同的。
2. 媒体报道本身的话语特征是怎样的?同时,这种考察要置于涉案舆论的产生、发酵过程中进行。
3. 特定司法案件本身的案件属性是什么?这类案件通常又反映了哪些领域的问题?比如当遇到涉及贪腐、凶杀等敏感社会问题时,媒体的介入就会格外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媒体传统“喉舌”功能才有可能被唤回。而如果案件本身是涉及明星涉毒等相对软性的社会事件,媒体能在多大程度上左右案件进展,就值得区别对待了,尤其在这个情况所谓“媒介审判”的发生究竟体现的是哪方面话语诉求更值得经验研究的验证。
结 语
黄旦教授曾经引用本雅明语提出,中国的传播研究本来就是“西学东渐”的结果,更在于“一种外来的文本之所以成为一篇‘原文’,不是因为它被视为可以完整地表达了作者权威的意思,而是它被认为具有值得翻译之处,也就是命定要投第二胎。” [17]黄旦教授此言意图是想借此说明对于学术著作的翻译某种程度上可以再现本学科知识地图建构,笔者认为这句话的逻辑同样可以借用到对于中国式“媒介审判”的思考中。因为,“媒介审判”既非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也不是源自中国本土语境;故而当学术界采用“媒介审判”来建构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表述时,就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建基于西方民主社会中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展开对司法权力的监督这一制度前提。当然,在长期的知识生产过程中,立足中国语境和本土媒体实践的反思一直在进行;与此同时,这种反思也亟待经验主义的实证研究予以配合和验证。媒体实践和司法实践无疑都是通过一套概念体系的操作展开的社会建构过程,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社会话语的建构,当两种话语产生冲突时,这之中既反映了话语本身的差异,更是其他话语(制度设计、利益诉求等)对两种话语主体建构的结果。把握话语的生产机制是一种根植于微观问题,勾连宏观社会语境,与此同时有效对社会现实展开反思的方法路径。
[①] 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②] 唐海涛:《规制“媒介审判”之机理探析》,《新闻爱好者》,2011年11月下半月刊
[③] 陈力丹、费杨生:《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从水门事件中的“深喉”说开去》,《当代传播》,2006 年第6期
[④] 周海燕:《重读刘涌案: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之争》,《新闻大学》,2006年第4期
[⑤] 路鹃:《大众传媒时代,如何理解“媒介审判”?》,《中国传媒大学第三届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
[⑥] 参见路鹃:《大众传媒时代,如何理解“媒介审判”?》,《中国传媒大学第三届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来扬:《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等
[⑦] 孙江波:《信息公开下的的媒体监督——以媒体监督制度为视角》,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⑧] 参见来扬:《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⑨] 胡菡菡:《权利-权力制衡理论范式的形成——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1993-2009)述评》,《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11期
[⑩] 【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1] 汪民安主编:《福柯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1页
[12] 李金铨:《政治经济学的悖论——中港台传媒与民主变革的交光互影》,《二十一世纪》,2003年第6期
[13] ZHAO Y ZH:Media , Market , and Democracy in China : Between the Party Line and the Bottom Line.Urbana and Chicago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 1998.
[14] WU G G:Command Communication: The Politics of Editorial Formulation in the People ' s Daily. The China Quarterly , 1994( 137): 194- 211 .
[15] 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6] 参见【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17] 黄旦:《传播学科“知识地图”的绘制和建构一一19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传播学译著的回顾》,《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华人传播研究:力量汇聚与学术创新——2003中国传播学论坛暨CAC/CCA中华传播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