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闻报道中的公正问题
——以富士康诉记者案为例
唐 硕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
摘要:公正一直是大众媒介标榜的新闻原则之一,但任何大众媒介都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公正客观,一直以来,媒体就一直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反映世界,并且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某一事实告诉公众。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大众媒介在新闻报道中的公正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大众媒介在新闻报道中公正性的缺失,影响公正性缺失的因素以及作为大众媒介应该如何保持公正。
关键词:大众媒介,公正性,媒介偏见
一、媒介报道中公正性的缺失
(一)何为公正
新闻公正性最早起源于19世纪美国廉价报纸时期,后发展为美国报业普遍认可的理念。所谓公正是处理人与人之间道德争议的重要原则。公正的核心思想是公平,每个个体都应被一视同仁的对待,也就是说除非存在特殊的理由,否则任何人都不应该受到歧视。公正这一准则对媒介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媒介从业者可以运用这项准则来进行判断,在面对欺诈行为、建立和维持和他人的互信关系以及在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时,应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这也就是说,记者无论是在进行公共事务的报道,还是私人事件的报道,都应该根据事实来进行报道,而不应该为了迎合公众的好奇心或是其他目的而对新闻进行偏颇的报道。[1]
新闻的公正性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评判标准上。新闻的公正性并不是绝对的公正,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对于读者来说,读者期望记者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过程中能够采取客观的职业操守,能够准确地把握事件的来龙去脉,能够从公众利益去考虑事件的报道。[2]
二是指在平等适用上。童兵老师在他的《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中》说到,“新闻传播的公正性,指新闻媒介为争议双方提供平等利用媒介的机会,所以公正性也叫‘公平原则’或‘平等原则’;公正性还包括传播者对新闻事实持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3]也就是说任何公民都应该有权力、平等地利用媒介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媒体也可以通过媒介与社会不同意见进行公开地博弈。
因而大众媒介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该最大程度地秉承新闻专业的原则,对新闻进行客观、全方面的报道,收集来自各个角度、各个阶层的信息,尽量做到不偏不倚、真实、中立,最大程度的展现各个阶层、各个事件的社会全貌,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涉及各个方面利益的立场和意见。
1、富士康诉记者案
2006年6月15日和22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因不满该报道,台湾首富郭台铭旗下公司——深圳富士康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索赔3000万元,并请求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创下迄今为止大陆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高的名誉侵权案,也是至目前为止企业首次直接针对记者个人的诉讼。当案件一曝光,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质疑声、斥责声此起彼伏,同时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事发后,《第一财经日报》也发函称“记者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报社将动用资金支持两人全力应对诉讼”。
就在各大媒体沸沸扬扬之时,富士康给了大家一个“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惊喜,8月30日晚富士康将索赔金额由原来3000万元降为1元人民币,解除对两名记者财产冻结,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公司负责人还向新华社记者表示,是希望媒体不要将注意力放在赔偿金额上,而是关注事实本身。9月3日再次爆出消息: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基于建设和谐社会、充分尊重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职责、保障企业正当权利之目的”,决定和解。富士康科技集团已于当日撤诉。[4]
此事件在2006年引起了轩然大波,不考虑富士康本身存在的劳工问题,就记者王佑采写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这篇报道本身来看,《第一财经日报》作为一份财经报纸,在这篇报道的处理上更像是一个都市小报,媒介自身也是存在着严重的新闻公正性问题。
(1)采访对象的片面性。
在这篇报道中,只有两名明确的采访对象。一是富士康员工陈峰,另一个是富士康深圳基地外联部的贺小姐。其间还出现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全篇报道以记者自己的视角和描述为主。报道应该呈现出两方观点,尽管报道中有作为公司代表的贺小姐的发言,但仅仅是非常小的比例。全篇以员工和记者自己的叙述为主,并没有给予富士康集团公正申辩的机会。此外,贺小姐的身份是否足以代表富士康发言,也是值得讨论的。
(2)调查不深入,道听途说
整篇文章除了陈峰的发言记者没有透露出更多的信息来源。在整篇报道中出现的事实和数据都是直接来自于被采访人,而被采访人的所提供的信息具有单一性,可靠性值得怀疑,但记者也并没有对此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来验证其准确性。
如在报道中写到“在富士康深圳龙华工业园生产一线上作业的,大都是一些20岁上下的青年。他们学历不高,辛苦一个月的报酬大约1000多元。”“在大多数职员看来,富士康的管理有些‘难以理解’。”“大都”和“大多数”这样的词语缺乏作为新闻语言的严谨性,同时也缺乏新闻报道的准确性。
(3)内容偏向性
整篇报道的整体基调是偏向劳工的,比如报道中的三个小标题“三个女孩的倒下”“富士康的‘特殊’管理”“沉默的大多数”,这些标题无不充满的主观色彩,已经将富士康放在了“黑心企业”的角色定位中。“生产线上没有凳子,除了少数员工之外,一般操作工都必须站立工作,连续12个小时不停干活。工作完毕后,操作工们还需要留下来开夜会。遇到晚上倒班,有些小姑娘吃好饭只能在楼梯上坐一下,然后进入生产车间直至第二天清晨。如果谁在楼梯上躺着睡,将被管理人员记过。”“实习人员同样没有凳子坐,大部分时间都要站着,且不能东倒西歪。否则,被抓到就是劈头盖脸一阵训斥。几个月下来,从生产线走到宿舍,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实习期间,还要穿插一些企业文化的课程培训,8个小时的千人集训场面,蔚为壮观。”这些充满着感情色彩的词语使得整篇报道带着强烈的偏向性。甚至在报道的最后,记者加入了陈雪频的评论,这更加剧了新闻的倾向性。
新闻的公正性在这篇报道中被破坏的很是彻底,即使是在揭露新闻中,做到公正性也是极其重要的。这种对公正性的破坏还体现在了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后,媒体出现了“一边倒”的态势,其中,南方报业的《鸿富锦的诉讼请求何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燕赵都市报》的《忏悔吧,富士康》、《红网》的《富士康事件怎不见政府和工会的身影》、《上海证券报》的《谁把记者推向靶人》、《江南时报》的《索赔的坚挺与保护的薄弱》、《羊城晚报》的《富士康诉记者为何震荡中国》等近百篇时评。而在这股热潮产生之时,司法还并未作出判决。从这些新闻题目中,已经可以看出,媒体出现了批判富士康的一致性,而在事实真相不明朗的情形下,这种新闻的导向严重损害了作为大众媒介应该具有的公正性。
二、影响公正性缺失的因素
(一)媒介偏见的影响
偏见是作为客观、公正、平衡的对立面而存在的,所谓偏见,就是有偏于一方面的见解,是指“对新闻所作的不公正的、不诚实的、自私的、不平衡的或者误导性的歪曲”。童兵老师系统地归纳了不公正报道的5种表现: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强扭事实,片面报道;主观武断,强加于人;不给更正,难以申辩;作者有权,读者无权。[5]
媒介偏见在新闻传播中具有很深的负面影响。首先,是对国家形象的影响。如外媒对中国历来的偏见,导致他们在新闻报道中集中于中国的负面问题上,这对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有着负面影响。其次,导致了媒介公信力的下降。媒介公信力是媒体获得受众认可、肯定的重要方面,报道的偏颇很可能导致媒介公信力的丧失。最后,是对受众知情权的损害。带有偏见性的报道很难真实地向公众提供信息,破坏了新闻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6]
《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 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这篇报道中,存在着明显的媒介偏见。而且记者先入为主,已经假定富士康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从而才开展进行报道,因而这种偏见从一开始就无法避免。这种偏见还体现在采访对象的片面、事实的不准确性以及文字缺乏严谨性等方面。
(二)片面追求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是媒体和编辑决定是否进行报道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新闻价值理论是西方新闻界的经典理论之一,它反映了某些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7]但在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下,传统新闻价值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伴随着商业化和媒介竞争而产生的是,大众媒介极端的追求新闻价值。对冲突性、显著性事件的的关注,使得媒体往往不是很注重行文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只是将关注点在引起轰动效应上。《第一财经日报》对富士康的报道,一定程度上也是在片面的追逐新闻价值。富士康作为一个大型的企业,其内部的问题与矛盾冲突具有报道的价值,但在这过程当中《第一财经日报》没有很好的履行作为媒介的责任,使新闻报道本身缺乏真实性、公正性,因而在日后的诉讼中被富士康抓住了把柄。
(三)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
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和道德规范。它以社会责任为导向,规范记者、编辑的新闻传播行为。[7]但在商业化、竞争性的驱使下,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日益成为了严峻的问题。一是在商业利益的鼓动下,新闻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是其他利益,违背新闻职业道德,做出缺乏真实性、公正性的报道;二是在由于媒介人员管理上的问题。新闻工作者一方面面临剧烈的生存、就业、竞争压力,因而在报道新闻呈现出一种重量不重质的现象;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具有很大流动性,素质也参差不齐,因而在新闻报道中容易产生诸多问题。
三、大众媒介的对策
媒介自律要求媒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行业信条和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既包括了新闻理论、观念、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也包含了对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首先,要提倡新闻专业主义,注重专业知识、技能的专业化,强化新闻的客观性、公正性。其次,要重视职业道德准则的遵守,养成自觉维护新闻公正性的自觉。在中国1991年就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的新闻从业者应按此严格的要求自己。最后,应建立起自我监督的组织或体制。由于缺乏监督的体制,往往使得前期的教育和培养丧失了其作用。因而有必要建立自我监督的体制,通过奖罚的方式来激励从业人员恪守新闻的公正性。
(一)调整新闻价值理论
媒介组织和媒介从业人员在面对传统新闻价值理论时,产生与新闻公正性的冲突问题时,应适度的调整旧的新闻价值理论,做到新闻公正性与新闻价值之间的平衡。首先,我们应当考虑的是事件的重要性,以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而不应一味的追求时效性和显著性。其次,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最大程度的呈现事件的原貌,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做到不失偏颇。最后,我们应当注意新闻报道的平衡性,确保各个利益层面、阶级层面的正当的意见得到发表,让公正性得到最大的发挥。[7]
(二)完善新闻法律法规
我国已出台的的传播法律法规包括2005年试行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此规定规定、限制了新闻从业人员相关行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适用于新闻的业的专门法律。在当下,商业化、互联网、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新闻传播带来了更复杂的环境。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靠法律的手段来防止新闻不公正的行为。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因而新闻法的设立能够对媒介组织和相关从业人员形成外在的强制约束力。在保障新闻权利的同时,能够依法惩处滥用新闻权利的行为,进一步维护新闻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新闻公正性在新闻报道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尽管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许多因素导致了公正性的缺失,比如媒介偏见问题的普遍存在,影响着新闻的公正性。但我们应该看到,尽管绝对的公正性很难做到,但大众媒介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新闻的公正性,并应该为此付出努力。比如积极的促成新闻法的出台,通过自我监督来规范新闻从业者团队,通过新闻职业道德的培养来规范一些不公正的行为等。
参考文献
[1]Louis Alvin Day.<Ethics in Media Communications--Cases and Controversies>.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p28
[2]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原理:新闻公正性.采写编,2003年第2期
[3]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1年1月.p81
[4]http://www.iccd.biz/mlrc/cn/cases/cases37.html.媒体与法律资料中心
[5]蒋贻杰.新闻偏见与客观报道之辨析.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09期.p187
[6]李辉.新闻偏见的表现形式及成因探析.新闻世界.2012年11期.p54
[7]孟庆薇.我国不公正新闻报道研究.信息科技辑.2011年51期